两份日期不一致时,先核解除通知及其送达凭证,再核仲裁申请书中所列日期与请求事实的对应关系。仲裁申请书是提出主张的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书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解除通知及送达记录则是证明解除时间的事实材料。核对时建议把三个时间点分开列明:解除通知落款日、通知送达或签收日、实际停止用工日,再看申请书中主张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或工资截止日与哪一个时间点对应。
一、解除通知一侧先核什么
建议先固定解除通知的原件形态:落款日期、盖章主体、通知内容中的解除理由与解除生效表述;再固定送达痕迹,如快递单号与签收记录、电子邮件、微信或短信记录、当面签收件。落款日期反映通知作出时间,送达与签收记录反映劳动者知悉时间,两者可以不同,不宜直接以其中一个否定另一个。工资发放截止月份、社保缴纳截止月份、考勤记录、工作交接单等履行痕迹,可以用来印证实际停止用工的时间。
二、申请书的日期如何核对
申请书中日期与通知落款不一致,常见于笔误、把送达日写成落款日,或按实际停止工作日填写。核对时建议把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逐句对照解除通知和送达凭证,标出每一个日期的来源。若确属表述错误,可以与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沟通是否需要提交书面补正说明,并同时提交解除通知原件、送达凭证、工资流水等材料,说明差异形成的原因。是否补正、以何种形式补正,属于程序中的具体操作,需结合受理情况向仲裁委员会确认。
三、日期差异牵动的时效与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除日期关系到时效起算和劳动报酬请求的提出期间,两份材料不一致时,需要先把实际解除时间核实清楚,再判断各项请求是否在期间内。
举证方面,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可以在申请书中列明证据名称与来源,并在庭审中要求对方提供。
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解除通知原件 | 落款日期、解除理由、盖章主体 |
| 送达凭证(快递单、签收记录、邮件或聊天记录) | 劳动者知悉通知的时间 |
| 仲裁申请书 | 所列解除日期、请求项目及对应的事实表述 |
| 工资流水、社保记录 | 实际停止计薪、停缴的月份 |
| 考勤、交接单、门禁或工作系统记录 | 最后提供劳动的时间 |
以上核对用于把“通知作出”“通知送达”“实际停止用工”三个节点区分开,再确定申请书中应表述的解除时间。条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页面: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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