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讨薪案件的咨询中,律师把咨询费按照欠薪金额的比例来报价,首先需要分清这是哪一种收费:如果约定的是按照最终实际追回的工资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比例收费,就属于风险代理,必须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遵守分档上限;如果只是在咨询阶段以欠薪数额作为参照来折算报价,则属于律所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的范围,但计费基数、比例和所覆盖的服务环节应当写进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清单。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之外,律所不得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另收费用;至于哪些前置工作另计,需要由双方在合同中逐项写明。
一、比例报价要先弄清性质:风险代理还是按金额参照计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时,可以按固定金额收费,也可以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即“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为: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9%;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6%。该比例的计算基数是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并非欠薪主张数额。
同一文件要求,风险代理应当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同时就事项风险、委托目标、双方风险与责任作出提示。
如果属于一般咨询收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所自行制定,制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说明比例是依据哪一项因素折算出来的,以及该报价对应哪几个服务环节。
二、可以另计的项目与必须书面列明的边界
| 费用项目 | 性质 | 书面要求 |
|---|---|---|
| 咨询费、代理费等律师服务费 | 律师服务费 | 在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中写明计费方式、比例与计算基数、对应的服务环节 |
|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提供有效凭证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单列费用 | 提供有效凭证 |
| 以疏通关系等为由的“办案费”“顾问费” | 禁止收取 | 不得列入收费项目 |
文件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后两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性规定。
三、咨询前的核对顺序(建议)
第一,先确认报价的性质与基数:是按欠薪总额计算,还是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咨询、仲裁、执行等阶段是分别计费还是一次性包含。第二,把前置工作逐项列清,例如证据与工资流水梳理、催告函件、仲裁申请及材料准备、立案递交、开庭、执行申请等,哪些已经包含在咨询费或者代理费内、哪些另计以及如何计费,这些都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本次资料没有提供统一的前置工作收费项目清单,也不宜把某一项当然视为必须另行收费。第三,核对书面材料: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风险代理专门合同(如适用)、收费清单,以及代付费用和差旅费的凭证。第四,对费用发生争议的,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律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
关于河北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咨询费行情,本次依据未涉及,不宜按某个数字横向比较;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对律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了解相关监测信息后再作判断。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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