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材料准备的核心是把三组事实用书面材料对应起来: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后果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的事实、以及侵害行为与后果之间的时间与因果关联。心理评估报告在这组材料中承担呈现后果程度的功能,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出具主体、评估时点与病历等材料能否相互印证;侵权后果则依靠就诊链条、诊断与鉴定文书、生活与工作受影响的记录共同呈现,单份材料通常难以独立完成证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先协助当事人把已有材料按这三组归类,再判断哪些环节还需要补充。
一、请求权基础:条文对“严重”有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包含两类情形:侵害人身权益,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两类情形都以“严重精神损害”为共同条件,第二类还额外要求主观状态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材料准备因此要围绕“严重”二字展开,把后果的程度、持续时间和功能影响写清楚。
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条并界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意味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通常与物质损害请求在同一诉讼中提出,材料也宜按同一套事实线索整理,避免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两部分各说各话。
具体到抚慰金的确定,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该解释的具体条文与北京地区裁判尺度,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完整收录,涉及金额判断的部分需另行核对,本文只讨论材料与证明对象。
二、三组材料及其证明对象
| 材料组 | 常见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侵害事实与伤情 | 急诊记录、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影像报告、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 | 人身权益受侵害的范围、治疗是否连续、损害是否达到需要持续医疗干预的程度 |
| 精神损害后果 | 精神专科或心理科就诊记录、心理评估报告、量表结果、处方与服药记录、睡眠与情绪主诉记录 | 后果的类型、持续时间、对日常生活与功能的实际影响 |
| 归因与过程 | 报警记录、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联系方式、单位考勤与请假记录、学校出勤记录 | 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方式,以及与上述后果在时间上的对应关系 |
这三组材料的功能不同,不能相互替代。病历说明身体损害与治疗过程,心理评估说明精神状态的受损情况,考勤、请假、成绩变化等记录说明后果已经外化为生活或学习工作的实际影响。建议在提交前按时间顺序把三组材料排成一条线,方便对照同一时间点上不同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三、心理评估材料怎么用
心理评估属于证明精神损害后果的材料之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对后果的表述是“严重精神损害”,评估报告的作用在于把“严重”具体化为可核对的内容。整理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核对:
出具主体与形式。 核对报告上的机构全称、评估人署名、执业信息、出具日期与盖章情况,并保留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原件为准。
评估时点与间隔。 记录评估日期与侵害发生日、首次就诊日之间的间隔,并与此期间的病历、用药记录对照。间隔较长时,建议同时准备该期间内的其他就诊材料,说明持续状态。
评估方法与内容。 核对报告是否载明所用量表名称、访谈过程、结论依据及其局限。结论部分如果有对功能影响的描述,可以逐条与同期病历中的主诉、诊断相互对照。
既往病史的处理。 如当事人此前已有相关就诊记录,建议一并准备既往材料,便于区分原有状况与本次侵害后加重的部分。这类材料的用途在于帮助判断因果关系,提交与否可结合具体情况安排。
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评估报告中的描述如果能与用药记录、请假记录、证人说明相互对应,其证明作用更容易被理解。单一报告与病历记载明显不一致时,需要说明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进行心理评估、由哪类机构出具,属于当事人根据已有材料情况作出的安排,法律条文对此未设统一格式要求。报告能否被采信,由审理者结合全案材料判断,本文不对具体报告的证明力作结论。
四、侵权后果的证明路径
后果证明的关键在于“可核对”。病历链条的连续性、诊断结论的明确程度、治疗是否持续,都是核对的重点。
实务中当事人常同时持有公安机关委托形成的伤情鉴定文书与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意见。两者的委托主体、出具机构与用途不同,提交时建议分别说明取得时间、委托主体和结论所指向的问题,便于把结论与精神损害后果对应起来。这类文书的名称与内容是否契合本案需要,建议逐份核对后再决定提交范围。
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从几个方面呈现:症状持续时间、是否需要药物治疗或住院、对睡眠与情绪的影响、对工作学习能力的实际影响。单位考勤与请假审批记录、学校出勤与成绩记录、日常出行与社交变化的记录,都可以作为辅助材料。涉及未成年人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还需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对主观状态的要求,材料上要能反映行为人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五、赔偿项目与费用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列举的是物质损害项目,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不同请求项,材料上也应分别整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各有对应的凭证要求,精神损害部分则侧重后果与因果关系。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三类:一是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评估机构对接、诉讼代理等工作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二是诉讼费,由法院依相关规定处理,具体金额需向受诉法院核对;三是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因机构与项目不同而存在差异,需向具体机构另行询价。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包含北京地区的收费标准和鉴定机构名录,相关数额不作列举。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把侵害事实与就诊材料按时间排成一条线,标出首次就诊、住院、复诊、评估各自的日期。第二步,确认心理评估或精神科材料的原件、盖章与出具人信息是否齐备。第三步,把评估结论中的描述与同期病历、用药、考勤逐项对应,找出需要补充说明的空白点。第四步,核对所有文书上的姓名、日期、机构名称是否一致,避免因笔误影响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第五步,对同时持有多份鉴定或评估文书的,逐份写明取得时间与用途。
以上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便于把已有材料组织成可核对的结构,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提出请求。
七、仍需核对的事项
北京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内容、鉴定与评估机构的收费,本文所依据的资料均未完整覆盖,需要结合个案另行核对。读者可以先按本文的三组分类整理手头材料,再就补充方向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人身安全正在受到威胁或需要紧急处置的,请优先联系公安机关及公共医疗、法律援助渠道。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页面为政府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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