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前是否先做医疗损害鉴定,取决于拟受理调解的组织对材料的要求,以及双方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的争议程度。本次可核对的法律资料能够支持的基础准备是:先把病历资料、诊疗时间线、知情同意材料、费用凭证和损害后果材料整理成清单,再根据调解组织的受理清单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天津具体调解组织的受理要求需向其核对,不能把某一机构的内部清单直接写成天津统一规则。如涉及天津医疗纠纷调解的材料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现有病历和调解组织要求。
一、调解前证据清单先按“能核对什么”分组
天津医疗纠纷调解证据清单可以按材料用途分组,不必一开始就追求“全套”。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调解组织另有清单的,以该清单为准。
| 材料组 | 具体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提示 |
|---|---|---|---|
| 主体与关系 | 患者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材料、授权委托书 | 谁有权参与调解、委托权限范围 | 授权事项和期限写清楚 |
| 诊疗时间线 | 首诊、检查、诊断、手术或特殊治疗、转诊、出院、复诊的日期 | 诊疗过程是否连续、关键节点是否清楚 | 每个日期对应病历页码 |
| 病历资料 |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 诊疗行为记录是否完整 | 逐项核对缺页、日期、签名 |
| 知情同意 |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同意文书 | 说明和同意过程是否有记录 | 与病程记录、授权文件对应 |
| 费用与损害 | 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费用清单、诊断证明、护理和交通等材料 | 费用与具体诊疗事项、损害后果是否对应 | 凭证日期与病历日期对应 |
| 沟通与程序 | 与医院沟通记录、调解申请、受理通知、已有鉴定材料 | 争议形成和处理经过 | 保留原始载体、送达或签收记录 |
清单的作用是让调解参与方能在同一份时间线上核对事实。材料按时间排列后,再标注每份材料想说明的事项,比单纯堆叠票据更便于讨论。
二、病历是清单核心,先核对再谈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列明了病历资料的主要范围,也明确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调解准备中可以按条文列举的项目逐项核对: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是否齐全,页码和日期是否连续,复制件是否注明来源和提供时间。发现缺页时,建议单独形成缺页清单,写明缺哪一页、对应哪个诊疗节点、向谁核对,避免在调解现场才临时翻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版本及出处同上)
这条列出三项推定过错情形,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提供情况因此成为调解证据清单中的重点。需要注意,该条是在特定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对所有医疗损害一律推定过错;适用时要对应三项具体情形,并结合具体诊疗事实核对。调解前先把病历来源、复制时间、缺页情况和沟通记录整理清楚,有助于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启动鉴定。
三、鉴定在调解中的位置:解决专门性争议的材料
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先做,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调解组织的统一程序要求,不能下“一律先鉴定”或“一律不用鉴定”的结论。从证据准备角度看,鉴定意见用于帮助双方讨论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与诊疗之间的事实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调解组织在受理清单中要求提交鉴定意见的,按其要求准备;未作要求的,可以先以病历、费用凭证和双方争议点核对事实,再评估鉴定必要性。
可以考虑启动鉴定的情形包括:双方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与诊疗之间的事实关系分歧明显;调解组织建议通过鉴定缩小争议;现有病历和费用材料已经整理到一定程度,能够向鉴定机构说明争议焦点。是否启动、由谁申请、鉴定事项如何表述、费用如何承担,需要与调解组织、对方当事人和鉴定机构分别核对。这些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也不表示调解组织必须接受某一做法。
如决定启动鉴定,建议先核对病历复制件是否完整、影像资料是否可读、费用清单能否与诊疗时间线对应,并把双方争议点写成简短说明。已有鉴定意见的,同时保留鉴定委托材料、缴费凭证和材料交接记录。鉴定费属于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没有天津鉴定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费用承担方式需向鉴定机构、调解组织核对,或在调解中协商。
四、先调解还是先鉴定的判断表
| 情形 | 可先做的准备 | 需要核对 |
|---|---|---|
| 调解组织受理清单要求提交鉴定意见 | 按清单准备鉴定意见、委托材料和缴费凭证 | 材料份数、提交时间、鉴定机构范围 |
| 双方主要争费用数额,病历事实争议较小 | 先整理费用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列出费用对应关系 | 费用必要性、合理性是否有异议 |
| 双方对过错、因果关系分歧明显 | 先整理病历和争议点,再评估是否启动鉴定 | 鉴定事项、申请主体、费用承担 |
| 病历缺页、复制件来源不清 | 先核对病历复制、补充和来源,形成缺页清单 | 缺页原因、提供记录、能否补正 |
该表用于咨询前梳理,不构成法定程序顺序。实际调解中,调解组织可能根据争议情况提出自己的材料安排,按其要求核对更稳妥。
五、材料和费用的边界
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需要分开看。鉴定费支付给鉴定机构,具体金额和承担方式向鉴定机构、调解组织核对;律师服务费如涉及委托,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调解陪同、与鉴定机构沟通等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区鉴定收费标准或律所报价,文章中不写具体金额。
病历查阅、复制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明确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建议保留提供记录、复制件来源和缺页核对记录,这些材料既能用于调解,也能帮助判断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紧急医疗处置请优先拨打120;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公共法律援助渠道。
围绕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当前还需要核对:拟受理调解组织的材料清单和鉴定要求、病历复制件是否完整、费用凭证与诊疗时间线是否对应、如启动鉴定的费用承担方式。把这些问题逐项列清后,再决定是否把医疗损害鉴定纳入调解准备。需要协助梳理上述材料或协商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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