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学校责任和证据固定怎么问?

问学校责任,先把三件事说清:受欺凌学生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欺凌的时间点、学校在此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问证据固定,按“欺凌行为本身—损害后果—学校处理过程—网络传播”四组材料分别说明来源、原件持有人和证明目的。咨询通常发生在与学校沟通、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或准备民事诉讼的阶段,具体走哪条路径,取决…

问学校责任,先把三件事说清:受欺凌学生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欺凌的时间点、学校在此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问证据固定,按“欺凌行为本身—损害后果—学校处理过程—网络传播”四组材料分别说明来源、原件持有人和证明目的。咨询通常发生在与学校沟通、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或准备民事诉讼的阶段,具体走哪条路径,取决于伤情、欺凌严重程度和学校处理情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是,咨询前先准备一页时间线,把每次事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学校回应和对应材料写清楚,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学生属于哪一类民事行为能力人

“校园霸凌”在规范文本中对应“学生欺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生欺凌”的定义是:“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这一定义把行为方式、主观状态和损害后果放在一起,咨询时不宜只描述“孩子被欺负了”,而要说明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参与人数和造成的具体后果。

学校责任首先要看受欺凌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条的举证结构不同:前者先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后者需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如果实施欺凌的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则适用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向律师提问时可以这样问:“我的孩子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个前提下,学校责任是按过错推定还是按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来审查?现有材料能不能支撑‘学校未尽职责’这一环节?”这比直接问“学校有没有责任”更容易得到有范围的回答。

二、学校责任要按“制度—发现—制止—通知—处置—报告”逐项追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条把学校义务分成几个环节,咨询时可以逐项对应:

第一,制度与培训。学校有没有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文本?有没有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欺凌教育和培训的记录?

第二,发现与制止。教职工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发现或应当发现欺凌?发现后是否立即制止?《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可以追问学校是否有这次沟通和报告记录。

第三,通知家长。学校有没有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通知的时间、方式、内容是什么?

第四,认定与处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可以问:学校是否启动了认定程序?认定结论是什么?依据哪些材料?参与人员有哪些?

第五,心理辅导与管教。学校有没有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有没有根据行为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第六,严重欺凌的报告。学校有没有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间、接收单位和回执情况如何?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还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该条同时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咨询时可以把每一次行为对应到上述类别,便于律师判断哪些事实需要补证。

三、证据固定按四组材料分别问“证明什么、原件在哪、怎么调取”

证据固定不宜只问“这些材料够不够”,可以按四组材料分别核对:

材料组 主要证明对象 固定与核对建议
欺凌行为记录 行为方式、次数、参与人、发生时间地点、是否存在优势地位 保存聊天记录原始载体,截图要包含账号主页、发布时间和上下文;网络内容可以录屏;伤情照片保留拍摄时间;录音保留完整文件,不剪辑
医疗与损失凭证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就诊情况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心理门诊记录、财物损失清单分别归集,按时间排序
学校处理材料 学校何时知情、采取了什么措施、是否通知家长、是否启动认定 书面处理决定、家校沟通记录、通知记录、心理辅导记录;监控录像可以向学校书面申请调取,注意保存周期
网络传播材料 网络欺凌内容、传播范围、平台是否处置 截图和录屏保留链接、账号信息、发布时间、转发评论数据;向平台发出通知后保留通知副本和发送凭证

网络欺凌的证据固定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作为权利人发出通知时,建议同时保留通知内容、发送时间、平台回复和后续页面状态,便于核对平台是否及时处置。

证据核对时还要注意同一事项的主体和期间一致:医疗票据上的姓名、就诊时间要与事发时间线对应;聊天记录中的账号要与实际使用人对应;学校处理记录中的事件描述要与家长陈述对应。不同来源的材料出现时间差异,先核对是否指向同一次事件,再判断差异原因,不宜直接推定某一方虚假。

四、咨询时怎么问,费用边界怎么核对

咨询时可以先讲事实时间线,再讲诉求。时间线包括入学时间、欺凌起止时间、每一次事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学校知道的时间点、学校每次回应。诉求可以分为:要求学校制止和处理、要求实施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就严重欺凌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具体选择哪一项,需要结合伤情、证据和学校处理情况判断。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的建议是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费通常属于第三方费用,按法院、鉴定机构通知缴纳,具体标准需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金额,不宜在咨询前预设数字。

五、需要留意的核对边界

学校责任的范围要结合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损害是否发生在学习、生活期间来判断。学校有处理记录,不代表其措施必然充分;学校记录不完整,也不直接等同于学校没有采取行动,仍需要其他材料对照。学生欺凌的认定使用“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的表述,具体事实是否达到认定条件,要结合行为方式、优势地位和损害后果核对。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校”的范围作了界定,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咨询时说明就读学校的性质,有助于核对适用规定。

如果现有材料只能说明“孩子受伤”和“家长怀疑被欺凌”,还缺少学校知情时间、学校处理过程或网络传播证据,建议先围绕这些缺口补充材料,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委托范围和费用安排,咨询电话4009003957。

资料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