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维权中,删帖通知与公证保全应当作为一条证据链的两端来安排:先对侵权网页、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和传播数据做保全,再以保全材料和其他证据组成通知附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通知发出后保存发送与处理记录,对新增链接补充保全。选择律师时,重点看其能否把通知要件、保全范围、平台反馈和后续程序衔接讲清楚,而不是只看“能不能马上删”。在北京准备这类咨询,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平台、链接、内容截图和已有材料。
标题中的“删帖公告”,按通常理解是指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删除通知,不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公告。以下按“通知删除”与“公证保全”的衔接来讨论。
一、删帖通知的法律依据:通知要包含什么,平台应当做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把通知的主体、对象和材料要求写得比较清楚。主体是权利人;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条件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不限于删除,还包括屏蔽、断开链接等;具体采取哪一种,条文交给平台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判断。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不是“发得越多越好”,链接、内容、主体要对应准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上,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这条针对的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权利人发出通知,可以作为平台知道侵权事实的一项材料,但是否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还要结合通知内容、平台处理情况和其他事实判断,不能仅凭“平台没有删除”就当然得出连带责任结论。
二、公证保全固定什么:为通知准备“初步证据”,也为后续留痕
公证保全在衔接中的作用,主要是把侵权内容及其传播状态固定下来。建议固定的对象包括:侵权页面的完整网址、发布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内容全文、页面访问路径,以及页面显示的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等公开数据。对同一内容在不同平台、不同账号的发布,可以分别列明。保全时建议连续记录访问过程,避免只截取一张无法对应网址和时间的图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并未把公证设为通知的唯一形式;公证可以作为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是否采用、公证哪些内容,建议结合平台投诉要求、内容是否容易被删除、后续是否可能进入诉讼等因素确定。公证保全也不是“做了公证就一定能认定侵权”,它解决的是内容和状态固定问题,是否构成侵权仍要按相应法律条件判断。
从衔接顺序看,建议先保全、再通知,理由很实际:通知发出后,平台可能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原文和传播数据可能无法还原;先保全可以把通知所依据的内容固定下来。情况紧急时,也可以同步推进,但通知附件中的链接、截图、时间点应当与保全内容对应。对通知后新增的链接、转载或持续传播内容,可以补充保全并再次通知。这个顺序是材料整理和风险控制的建议,不是法律规定的固定先后程序。
三、两条线怎么对接:一份核对清单
| 阶段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用途 |
|---|---|---|
| 通知前 | 侵权链接清单、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内容截图或录屏、权利人身份材料、权属或权益证明 | 确定通知对象和范围,避免链接错漏 |
| 保全时 | 网址、访问路径、页面内容、账号信息、可公开的传播数据 | 形成通知附件中的初步证据,保留删除前的状态 |
| 发通知时 | 通知是否写明具体链接、侵权内容、要求采取的措施、附件目录;是否通过平台公示的投诉渠道发送 | 让平台能够定位内容并审查 |
| 通知后 | 发送时间、渠道、回执、平台转送或反馈记录、删除或未删除的结果 | 记录平台处理过程,判断是否需要补充通知 |
| 出现新链接 | 新增网址、发布时间、传播情况 | 补充保全并再次通知,避免只处理最初链接 |
通知文本建议把“哪个链接、什么内容、为什么构成侵权、要求采取什么措施”分开写,附件按链接编号对应。平台名称、投诉入口和材料格式各平台可能不同,发送前可以核对平台公示的投诉规则。法律要求平台“及时”处理,但条文没有规定统一的固定时长;具体处理节奏受平台规则和案件情况影响,不宜预先承诺“几个小时删除”。
如果平台未处理,可以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评估后续路径,但需要围绕“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采取必要措施”两个条件准备事实材料,包括通知送达记录、平台反馈、侵权内容持续状态等。通知本身是重要材料,但不等于自动满足该条的全部条件。
四、选律师时核对什么:服务范围、材料能力与费用边界
网络诽谤维权选律师,建议围绕“能不能把通知和保全接起来”核对,而不是只听结果承诺。可以从四个方向问:
第一,问通知要件。律师能否说明通知需要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具体链接,能否区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不同措施,能否提示错误通知可能产生的责任。能把这些条件讲清楚,通常比“发函就能删”的表述更可核对。
第二,问保全范围。律师能否指导列出需要固定的页面、账号、时间和传播数据,能否说明保全材料如何与通知附件对应,能否提示哪些内容需要在通知前固定、哪些可以在通知后补充。公证的具体事项和材料要求,仍需向公证机构核对。
第三,问平台沟通和后续程序。律师能否协助通过平台公示渠道发送通知、保存回执、跟踪转送和处理结果;如果平台未处理,能否说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适用条件,而不是直接承诺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需要事实和条件,不宜用结果保证替代分析。
第四,问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公证费、诉讼费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分别核对并在委托前书面约定。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可以按服务阶段或服务内容约定,例如通知文本与证据梳理、平台沟通、诉讼代理是否分别计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公证费向公证机构缴纳,按公证事项和材料情况确定;如进入诉讼,诉讼费属于另一项费用,具体以法院通知为准。本文不提供具体报价,也不把某一项费用概括为全部维权成本。
五、常见误区
只发通知不做保全,内容被删除后难以还原发布状态和传播情况;只做保全不发通知,平台可能缺少处理依据,侵权内容继续扩散;通知只写“某平台有侵权内容”而不列具体链接,平台难以定位;把公证当作侵权认定的充分条件,忽略通知要件和平台处理条件;通知内容不准确、链接对应错误,可能触发错误通知责任;平台未删除就直接主张连带责任,忽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忽略平台转送通知后的申诉环节,导致后续沟通缺少记录。
这些误区归结起来,都是没有把“内容是什么、如何固定、向谁通知、通知后发生了什么”留下可核对的记录。把这几件事按时间顺序整理,通知与保全就能相互印证,而不是两条互不相干的线。
结语
网络诽谤维权的衔接,核心是先用保全固定侵权内容和传播状态,再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要件准备并发送通知,随后保存平台转送、处理和不处理的记录;对新增内容补充保全和通知。具体到个案,还需要核对平台公示的投诉规则、侵权链接的具体范围、公证事项以及拟委托的服务内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材料准备、服务范围和费用边界做进一步沟通;紧急情况下,仍应先通过平台投诉入口和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处置。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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