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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保定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同一事故中诊断证明与考勤记录载明期间不同,申请材料先核对哪份原件?

办理工伤行政案件时,诊断证明与考勤记录载明的期间不一致,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先核对哪一份原件。材料整理时可以先核对诊断证明原件,再核对考勤记录原件,随后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时间轴上交叉比对。两份材料记载的对象不同:诊断证明记载伤情、诊断结论和建休或治疗期间;考勤记录记载职工在单位期间的出勤、缺勤状态。

办理工伤行政案件时,诊断证明与考勤记录载明的期间不一致,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先核对哪一份原件。材料整理时可以先核对诊断证明原件,再核对考勤记录原件,随后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时间轴上交叉比对。两份材料记载的对象不同:诊断证明记载伤情、诊断结论和建休或治疗期间;考勤记录记载职工在单位期间的出勤、缺勤状态。期间不一致往往来自记载对象不同,建议分别核实,不需要将其中一份视为另一份的替代。

一、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诊断证明原件可以核对:出具机构与出具日期、诊断结论、建议休息或治疗期间、与事故日期的先后衔接,以及是否存在补开、改写痕迹。它能说明医疗期间和伤情程度,对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没有直接证明力。

考勤记录原件可以核对:制作主体、记录期间的连续性、打卡或签认方式、有无缺页与后补,以及单位对异常出勤的处理记录。它反映的是在岗状态,对诊疗必要性没有证明力。核对时应确认所调取的是原始载体,例如系统导出记录应附导出说明,纸质记录应有制作或保管人员的确认。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比对方法

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均属材料整理方法,并非法定程序:

  1. 先固定诊断证明原件:记录出具机构、日期、诊断内容、建休起止日,并留存复印件注明来源。
  2. 再固定考勤记录原件:记录制作主体、覆盖期间、异常日期、保管人。
  3. 交叉列表:以事故日期为起点,将诊疗期间与缺勤期间并列,标出重叠段、空白段和相互冲突的日期,对差异逐项注明“待核实原因”,例如复查、转诊、请假审批、补录等。
  4. 记录原件保管情况:分别注明由医疗机构、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保管。由国家机关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申请保全。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三、程序阶段与举证规则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版本与来源同上)。

案件先经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可以延长合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见 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保定准备工伤行政诉讼材料时,建议先确认案件处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还是诉讼阶段,再按上述顺序整理两份原件及来源说明;差异原因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最终的证据取舍和程序主张应结合完整卷宗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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