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集体土地征收中,承包证登记人与补偿登记人不一致时,建议先问清“以承包证登记人(承包方、使用权人)名义办理补偿登记、参与协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这一段事务授权:受托人是谁、授权书是否书面、权限是否覆盖登记、异议反馈、签约和领款。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经营使用授权属于另一层关系,需要单独核对,不能由“谁在种地”直接推出“谁有权登记和签约”。
一、法律把登记和签约的主体定在谁身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这两条划出的范围是:登记和签约环节围绕“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展开,并以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为凭。承包证登记人与实际办理补偿登记的人不一致时,需要说明实际办理者是以谁的名义出现、依据哪一份授权。承包证在具体个案中能否直接作为该环节的权属证明材料、还需补充哪些材料,要按当地区县发布的补偿安置公告要求进一步核实。
二、两段授权分开问,材料分组比对
第一段是补偿登记与签约的事务授权。可以核对:委托人是否为承包证登记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授权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期限是否覆盖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限;权限是否写明办理补偿登记、提交材料、参加听证或反馈异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有无转委托。这些内容决定实际办理者在本阶段能做什么,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另行判断。
第二段是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经营使用关系。可以核对:流转方式与期限、地块四至、是否备案、流转后由谁实际经营、流转合同对征收补偿归属有无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该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这一条说明使用权人一侧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具体到流转双方如何分配,仍要看流转合同约定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能仅凭登记名义直接得出结论。
| 核对项 | 能说明的问题 | 建议的准备方式 |
|---|---|---|
| 承包证及登记信息 | 承包方是谁、地块与面积 | 准备原件与复印件,核对证载信息与征收范围是否对应 |
| 书面委托书 | 谁授权、授权事项、期限 | 索取原件或经核对一致的复印件,逐项看权限表述 |
| 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实际经营关系、期限、补偿约定 | 按同一地块、同一期间归组 |
| 补偿安置公告与登记表 | 登记方式、期限、实际登记人 | 对照公告期限,查看登记表上签名与身份 |
比对时建议统一到“同一地块、同一公告期、同一主体关系”三个维度,避免把不同程序阶段的日期差异当成矛盾。
三、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以把材料按“权属—授权—登记—协商”四组整理,先说明承包证登记人与补偿登记人的具体关系,再说明实际办理者主张的是哪一种授权。合肥各区县的公告期限、登记方式和经办部门以当地发布的补偿安置公告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地方特别规则,需要另行核对。
律师服务费按拟委托事项与律所书面约定,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授权链条梳理、补偿登记材料核对、异议反馈等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依实际发生和相应规定另计。未掌握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宜预设具体金额。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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