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补“拟保全物品的清单及现状记录”,把它作为邢台拆迁维权咨询时说明证据缺口的第一项材料。这里的主体是准备申请公证保全、拟咨询律师的当事人;阶段是公证保全申请材料准备和律师咨询前;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物品本身、物品所在地及现状、公证机构的受理要求,以及律所是否将材料梳理纳入服务范围。清单的作用是先把保全对象特定化,再讨论能否申请、向谁申请、何时申请。
一、先补的清单要能“锁定对象”
清单不宜只写“房屋内物品若干”。建议按物品类别逐项记录名称、数量或规格、存放位置、外观特征、现状、发现或搬离时间,并附现场照片、视频的拍摄时间与位置说明。对已经搬离或可能灭失的物品,可以记录原存放位置、搬离经过、在场人员及可取得的书面凭证。清单中还可以标注权属或占有使用关系,暂时无法确认的,注明“待核”及拟核验的凭证,例如购买票据、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等。
这样整理的意义在于:保全申请需要指向具体的证据对象,清单越能定位物品、说明其与拆迁补偿争议的关联,咨询时越容易判断证据是否面临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没有覆盖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具体受理材料清单,上述项目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法定必交顺序;实际格式和受理条件应向拟办理的公证机构核对。
如果后续涉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规则可以作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证据;因情况紧急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上述条文解决的是法院保全的条件和申请时点,并未列出“物品清单”这一材料要求,因此清单仍是咨询准备层面的整理建议,不能写成公证机构或法院的法定受理前提。
二、咨询时把清单和程序阶段放在一起说明
到所咨询时,可以按“物品清单—现状证据—拆迁程序文书”三组说明。第一组是上述清单及照片视频;第二组是能证明物品原状、搬离过程或灭失风险的材料;第三组是拆迁公告、补偿方案、入户调查或评估材料、协议、通知等,用于说明物品与哪个拆迁环节相关。分组的意义是让律师先判断目前处于协商、签约、搬迁还是诉讼准备阶段,再决定公证保全与诉讼证据保全的衔接方式,而不是把所有材料混在一起。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列有征地拆迁业务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邢台是本题的咨询情境,机构资料未确认当地设有办公室或具体承接安排;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是否接受委托,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三、费用边界先问清
咨询时可以分别询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 including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就本题而言,公证费、保全费属于可能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公证保全材料梳理”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把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混为一谈。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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