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宁办理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书面约定要把“阅卷”“听证准备”“证据目录提交”分成可核对的工作项来写:逐项写明工作内容、计量口径(按次还是按阶段)、超出约定次数后如何确认与计费,并把听证申请作为一个独立节点单列;具体金额以承办律所在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核对对象,本文资料不提供济宁当地的报价数字。
先把四个环节分开看
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这一阶段可约定的律师工作是代为提出听证申请、准备申辩与质证材料、出席听证,听证组织本身的费用不由当事人负担。
证据目录提交次数。 提交证据目录属于举证与材料整理的工作量,本次资料未就提交次数设定上限。实际次数取决于办案机关的要求和案件进展,书面约定适合写清计量口径和超出后的确认方式,不宜写成固定不变的次数承诺。
阅卷。 第六十四条规定,举行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本次资料未包含行政处罚阶段阅卷范围与安排的具体条文,能否阅卷、阅卷时间与范围需向办案机关核实,约定中可以写明“以办案机关实际安排为前提”。
听证准备。 包括质证提纲、代理意见、证据梳理和听证笔录核对,属于可以单独列明计费的工作内容。
书面约定可以这样落笔
| 条款 | 建议写法 | 核对对象 |
|---|---|---|
| 服务范围 | 列明代为提出听证申请、整理并提交证据目录、阅卷(如获安排)、出席听证、核对笔录 | 委托合同正文 |
| 次数与计量 | 证据目录提交按次或按阶段计量,写明已含次数 | 合同附件的工作项清单 |
| 超出处理 | 超出约定次数或新增听证、复议环节时,另行书面确认工作内容与费用 | 补充确认单、往来函件 |
| 费用构成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律所收费公示、缴费凭证 |
建议的做法是:先按同一案件、同一程序阶段把拟委托事项逐条列出,再比对合同中的计量口径与实际发生的次数,对差异部分用书面确认单固定下来。这样处理有助于把“做了几次”和“约定几次”对应清楚,也便于事后核算。
费用边界与核对清单
律师服务费方面,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司发通〔2021〕87号)。济宁当地的具体收费数额,核对对象是该律所在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标准,以及委托合同中对应的服务项目。
核对时建议关注:委托合同是否写明听证申请、证据目录提交、阅卷、听证准备各自的工作内容与计次方式;超出约定次数是否有书面确认;收费公示标准与合同金额是否一致;办案机关对阅卷和证据提交的具体要求是否有书面或送达记录留存。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需另行向相关机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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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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