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与承包地流转合同指向同一地块、同一流转关系的那份备案材料,而不是先看合同期限是否覆盖征收公告日。具体要区分流转性质:流转标的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的,先核对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书面合同;属于承包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先核对流转合同及土地经营权登记情况,备案机关和备案凭证需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核实。合同期限覆盖征收公告日,只表明期限区间与公告日有交集,不能单独确定补偿登记主体或补偿归属。
一、先区分流转性质,再确定核对哪份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该条针对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宜直接套用于一般承包地经营权流转。
如果合同属于承包地土地经营权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应先核对流转合同本身及土地经营权登记情况;当地是否另有承包地流转备案要求、由哪个部门办理,本次资料未覆盖,建议向西安市相关农业农村部门或征收实施部门核实。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 核对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建议用途 |
|---|---|---|
| 流转合同及备案回执、登记证明 | 备案或登记机关、日期、流转期限、地块界址和面积、流转双方 | 判断备案材料与合同是否指向同一地块、同一流转关系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 权利人、地块编码、面积 | 核对补偿登记的权利基础 |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及范围图 | 公告日期、征收范围、地块位置 | 判断流转地块是否落入征收范围、期限是否覆盖公告日 |
| 补偿登记材料 | 登记主体、提交的权属证明 | 核对备案合同中的主体与补偿登记主体是否一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因此,备案合同可以用于核对流转关系,但不能替代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补偿登记材料。
三、期限覆盖公告日时的核对重点
建议先比对备案合同记载的流转起止日期与征收公告日,确认期限是否确实覆盖;再核对备案时间、备案机关和地块界址是否与合同、权属证书一致。若备案期限与合同期限不一致,建议先查明差异原因,不预设哪份材料优先。备案主体与承包方、受让方、补偿登记人不一致时,也应结合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征收范围图进一步核实。
西安地区承包地流转备案的具体机关、材料清单和办理口径,本次资料未包含,需另行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征收实施部门确认。涉及补偿归属争议的,可携带上述材料咨询律师,以便结合征收程序阶段判断材料用途。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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