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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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企业在咨询与委托时,就委托事项的范围属于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费用的预付与垫付偿还、指示变更的沟通方式、是否同意转委托以及处理情况的报告要求,核对书面委托合同及往来记录。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九百二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转载页面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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