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条直接列明的约束对象为五类: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条文明确的约束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原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条文同时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设立公司阶段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二是章程生效后,对条文列明的五类主体产生约束力。
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引全文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的官方文本: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适用时注意的边界
条文直接列明的约束对象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未列明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宜仅凭该条作扩张判断,应结合章程内容及其他相关条文另行核对。
核对公司章程时,建议以现行有效章程文本为基础,逐项对照第五条列明的五类主体,检查章程中的权利义务安排;涉及具体争议时,再结合争议主体身份和相关条文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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