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次资料所列的条文为商标法与著作权法条文,未涉及律师执业服务范围的具体规定;在北京门头沟区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时,权利基础与使用边界以上述条文为准。
建议核对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核准注册商标与核定使用商品、实际使用方式以及相关许可备案记录,并就律师服务范围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布的信息核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资料所载文本未标注修正与施行日期,全文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政策文件库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载机关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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