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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应由谁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建议核对出资证明书上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公司盖章是否齐备,并将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以及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记载,与公司登记、章程等资料进行比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转载: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全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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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