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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行政诉讼起诉时,被告名称与行为文书落款不一致律师能提供哪些核对服务

可以。起诉时遇到被告名称与行为文书落款不一致,律师可提供以“确定适格被告”为中心的核对服务:把行为文书落款、印章、发文机关、送达主体、复议材料放在同一被诉行为项下比对,再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确定的规定,判断起诉状应当列哪一个或哪几个行政机关,并准备名称差异说明和补正材料。名称不一致本身属于需要核对、解释的问题,不宜只…

可以。起诉时遇到被告名称与行为文书落款不一致,律师可提供以“确定适格被告”为中心的核对服务:把行为文书落款、印章、发文机关、送达主体、复议材料放在同一被诉行为项下比对,再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确定的规定,判断起诉状应当列哪一个或哪几个行政机关,并准备名称差异说明和补正材料。名称不一致本身属于需要核对、解释的问题,不宜只凭落款名称直接下结论。

一、先核对“谁作出、谁被诉、是否经过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律师核对时不能只看文书落款,还要同时确认:是直接起诉还是经过复议;复议决定是维持、改变还是未作决定;被诉对象是原行政行为还是复议不作为;是否存在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受委托组织作出、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等情形。不同情形对应不同被告,起诉状列名也应随之调整。

二、律师可提供的具体核对服务

建议按同一被诉行为把材料分组比对,重点包括:

核对对象 建议放在一起比对 主要用途
行为文书 正文、落款、盖章页、文号、送达回证 核对落款名称、印章名称、发文主体、送达主体是否一致
复议材料 复议申请书、受理通知、复议决定 判断复议机关是维持、改变还是未作决定,进而确定单被告、共同被告或复议机关被告
主体变动材料 撤销、职权变更文件 判断是否应列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起诉状草稿 拟列被告名称、事实表述、诉讼请求 与上述材料逐项对应,准备名称差异说明和补正内容

在此基础上,律师可具体提供以下核对服务:

  1. 文书主体比对。 将行为文书落款、印章、文号、抬头、送达回证以及复议决定中的被申请人名称并列核对,查明差异是简称、受委托组织名称,还是机关撤销、职权变更后的名称变化。
  2. 诉讼形态判断。 结合是否经过复议、复议决定类型以及起诉对象,判断起诉状应列一个被告、共同被告,还是列复议机关为被告。
  3. 主体变动核对。 涉及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核对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避免起诉状仍列已不再行使职权的机关。
  4. 起诉状名称整理。 根据核对结果确定起诉状中的被告全称,并可准备一份名称差异说明,把落款名称、起诉状名称和对应文书材料之间的关系写清楚,供法院立案审查时参考。

三、起诉状和补正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因此,律师可以把名称差异整理成“拟列被告—文书落款—印章/送达主体—复议材料—对应法定被告规则”的对照说明,便于在法院要求补正时快速回应。需要说明的是,核对服务的目标是帮助起诉状列明与法定被告规则一致的主体,并对差异作出解释;具体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书面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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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律师能提供哪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