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结论与初次结论不一致时,针对复查结论的复核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工伤行政诉讼,属于可以与初次鉴定阶段相区分的工作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在委托合同中单列为独立服务项目、如何计费。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提供阿克苏地区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实际费用应以律所依据自身收费办法出具的书面约定为准。
单列服务的规则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资料显示,《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要求,律所在制定标准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这意味着“复查结论复核”能否单列、按件还是按阶段计费,属于律所与委托人书面协商确定的范围,而不是由地方统一价目表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风险代理的限制。同一意见第四项明确,禁止对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同上出处)。因此,如果复核服务延伸至工伤行政诉讼阶段,或涉及工伤赔偿请求,不能约定“按结果分成”“胜诉后再付费”等风险代理安排;单列计费应表现为固定的服务费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计费方式。
单列时建议核对的内容
建议在签约前把“单列什么工作”写清楚,并用材料核对差异点,便于双方对服务范围形成一致理解:
- 两份结论本身:初次鉴定结论书、复查结论书的作出机构、结论内容、送达或收到日期,重点标出复查结论改变的具体项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
- 差异对应的争点:复查结论与初次结论不一致之处,是单列复核意见、补充材料,还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决定工作量和计费基础。
- 拟议服务范围: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仅针对复查结论出具复核意见”“代为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代理后续工伤行政诉讼”分别列项,并写明各项是否单独收费、是否包含差旅与文印等支出。
- 书面约定:合同或收费协议中载明服务事项、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和退费处理,避免不同程序阶段的工作被重复计费或遗漏。
区分律师费与其他费用
单列复核服务时,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支出属于不同项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因此,若复核或诉讼过程中涉及重新鉴定、材料鉴定等支出,这部分费用通常不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建议在合同中分别列明、分别结算。
综上,复查结论与初次结论不一致时,复核服务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工作事项与律所协商单列并单独计费;能否单列、单价多少取决于律所收费办法和书面约定,且涉及行政诉讼、工伤赔偿的部分不得采用风险代理。阿克苏地区的具体报价,建议直接向拟委托律所索取书面收费方案后逐项核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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