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兰州厂房拆迁的咨询场景中,承租人准备就设备损失主张权利、并与律所商谈律师费时,如果设备购置发票的抬头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建议在签署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之前先核对三类凭证:一是设备取得凭证,包括购置发票、付款凭证、采购合同、送货与验收记录;二是租赁关系凭证,包括厂房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三是设备实际在厂使用的凭证,包括设备清单、固定资产台账、维修保养记录、现场照片与水电费单据。核对的作用,是让拟委托事项的范围和工作量有事实基础,便于把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与第三方评估费用分别写清楚。本次资料只覆盖全国层面的律师收费与诉讼费用规范,没有兰州当地统一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与律所协商确定并写入书面合同。
发票抬头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时,核对凭证要解决什么
发票抬头与承租人名称不同,可能对应代购、关联方采购、企业名称变更、出租方统一采购等多种情形,凭证核对用于查明设备与承租人之间的实际联系,不预先认定任何一种情形。建议按同一设备、同一期间、同一付款主体的方式比对:发票上的开票主体与设备型号,能否与付款流水、采购合同、送货单上的收货方相互对应;付款时间与设备进场时间是否落在租赁期间内;设备是否计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账目并计提折旧。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可以一并核对变更登记材料。这些比对结果会影响取证与评估的工作量,也影响委托事项如何划分。
费用约定前建议核对的凭证清单
| 凭证类别 | 可以核对的事实 | 对费用约定的作用 |
|---|---|---|
| 设备购置发票 | 开票主体、开票时间、设备名称型号与金额 | 确定争议设备范围,预估取证与梳理工作量 |
| 银行流水、收据等付款凭证 | 实际付款人、付款时间与发票是否对应 | 为发票抬头与承租人名称的差异提供线索 |
| 采购合同、送货单、验收单 | 签约主体、交付对象与交付地点 | 判断设备是否交付至涉案厂房 |
| 厂房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 承租关系起止时间、租赁范围 | 界定承租人身份与可主张的事实范围 |
| 设备清单、固定资产台账、折旧记录 | 设备是否计入承租人账目 | 说明设备在承租人经营中的归属状况 |
| 现场照片、维修保养记录、水电费单据 | 设备在拆迁时点是否仍在场内使用 | 支持设备存续与使用状态 |
| 拆迁公告、评估报告、补偿方案 | 所处程序阶段与已评估范围 | 确定委托阶段、工作内容与计费方式 |
上述清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各项之间没有法定先后顺序,可按手头材料先易后难推进;缺少某一项时,也可以先就已有的凭证与律所沟通委托范围。
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与评估费用分开约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设备价值评估如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其费用负担另有规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同办法第三条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据此,商谈费用时可以把三部分分别列明:律师服务费如何计算、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异地办案差旅费如何结算;设备评估是否需要、由谁提请、费用如何支付,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并单独说明计费方式。签约前要求律所出具收费清单,并在事后就代付费用索取有效凭证,有助于把费用边界固定下来。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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