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的申请人遇到申请内容与答复所附目录对不上,先要分清不对应发生在哪个环节:申请内容本身指向不明、需要补充说明的,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走补正程序;申请内容已经明确、而答复正文或附件目录与申请事项对不上的,属于对答复内容的核对问题,应回到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逐项比对答复是否覆盖了申请事项。两类情形的处理方向不同,不宜一律当作“补正”处理。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补正的方向与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内容能否与答复目录对应,首先取决于申请时是否给出了足以定位信息的特征描述。
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据此,如果不对应的原因在于申请描述过于宽泛、指向不明,补正方向是把每一项请求落到具体名称、文号或可检索的特征描述上,并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写明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形式要求。补正告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期限;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后,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按该条处理为视为放弃申请。
二、申请明确而答复不对应:核对答复类型与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事项本身已有明确指向,而答复仅附目录、目录条目与申请事项无法一一对应,这属于答复内容的核对问题。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规定了分别答复的情形,概括而言包括: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的告知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说明理由并可告知负责机关;重复申请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特别规定事项的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核对时还应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如果答复以目录代替内容,需要核对目录中未提供的部分是否属于不予公开并已说明理由,还是属于应当作区分处理而未处理。
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这一条可以作为判断答复是否以“需加工分析”为由不予提供的核对条件,但适用时仍须结合具体申请事项。
三、建议的材料整理顺序
以下为整理思路,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将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逐条编号,标注每条的描述方式(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和形式要求;
- 将答复正文与附件目录按同一编号逐条对照,标出已对应、未对应、部分对应的条目;
- 核对补正告知书是否载明补正事项与期限,以及补正回复的提交时间;
- 保留申请提交与签收凭证,用于确定第三十一条意义上的收到申请之日,以及第三十条补正后的答复期限起算点。
以上对照可以帮助判断不对应究竟源于申请描述不足,还是答复未覆盖申请事项。如需就补正方向、答复核对要点与律师沟通,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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