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收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告知时,委托律师前应当先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所载的异议反馈节点,即公告期的起算与届满时间、异议反馈渠道是否同时载明、异议由谁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听证告知属于公告期内收集意见后的处理环节,其启动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条件;先锁定公告期和异议渠道,才能判断听证告知对应的意见基础是否已经形成。
一、先确认公告异议节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同一条还把听证与方案确定、签订协议串联起来: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作同样安排:拟申请征收土地应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此,异议节点在时间上先于听证:公告期是提出意见的窗口,听证是对达到法定条件的意见的处理方式。两份文书同日出现,需要核对公告期是否已实际给足三十日、异议是否在公告期内收集并达到“多数成员”的条件,而不能仅凭同日发出这一事实推出程序结论。
二、建议核对的材料与核对目的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目的是把时间线和意见基础对齐:
| 核对对象 | 可核对的内容 |
|---|---|
| 公告原件及张贴记录 | 张贴地点是否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落款日期与实际张贴日期是否一致 |
| 公告正文 | 是否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
| 异议反馈记录 | 意见由谁提出、何时提出、是否在公告期内、是否形成“多数成员”的意见 |
| 听证告知 | 发出主体、日期、听证事由,与已收到的异议是否对应 |
| 方案文本与后续文书 | 方案是否经修改、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已开始签订 |
上述材料可以帮助判断当前处在公告异议期、听证阶段还是方案确定后的协议签订阶段。不同阶段对应的工作重点不同:公告期内侧重异议表达与听证申请条件的事实核对,方案确定后侧重协议条款与补偿项目的一致性核对。
三、委托时可协商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与律所沟通时,可将公告与听证材料的梳理、异议节点的日期核对、听证申请条件的事实评估、补偿安置协议审查列为拟议委托事项,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后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约定,收费以书面约定为准,其他案件的价格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同日发出公告与听证告知本身不当然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是否影响异议期行使、听证组织条件是否具备,需结合上述材料的实际日期与意见记录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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