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与照片的时间标注不同,核对的关键是把两个时间放回同一次执法活动,分别查明时间由谁、以何种方式形成,再用原件、原始载体和现场其他记录相互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现场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该条同时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条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时间标注不同本身需要解释和核对,可以据此判断差异属于记录节点不同、设备时间误差,还是材料之间存在实质冲突。
两个时间可能各自指向不同节点
建议先辨认每个时间的来源和所指环节:现场笔录上的时间可能对应检查开始、检查结束或笔录制作完成;照片时间可能对应拍摄瞬间、拍摄设备系统时间,或打印、导出时形成的时间。来源不同,出现差异属于需要说明的情况。
比对时建议限定在同一事项、同一次现场检查内。不同日期、不同执法环节形成的材料可以分别归类,不直接把不同环节的日期当作同一时点对照。
按原件、原始载体、印证内容的顺序核对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 查看现场笔录原件,核对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页码以及修改处是否注明;
- 查看照片原始文件及其存储载体,辨认拍摄时间信息、设备信息,以及是否有连续拍摄的其他照片;
- 将照片内容与笔录记载的现场位置、物品、人员、光线等可辨识要素对照,判断能否指向同一次现场;
- 制作时间对照表,逐项列明材料名称、标注时间、时间来源、制作主体、原件或复制件、可相互印证的内容。
这样分组的用途在于:把“时间不同”拆成可核查的具体问题,便于判断差异是记录节点不同、设备时间误差,还是材料内容本身存在冲突。
差异核对后的处理前提
经核对能够说明时间来源和形成过程的,差异可按记录节点不同对待;经核对仍无法查证属实的,依照第四十六条,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结合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时间差异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复核并记录处理意见;提出后并不当然产生某一材料被排除或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效果,仍需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判断。
眉山当地的具体执法流程、文书格式和办案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咨询前可准备上述时间对照表、笔录与照片的原件或清晰复制件,以及与现场有关的其他材料,便于围绕核对重点沟通;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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