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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咨询:赔偿项目和责任比例怎么问?

在北京咨询人身损害赔偿,建议把问题拆成两组来问:赔偿项目按法定列举逐项问,责任比例按赔偿主体和程序问。项目问题要落到“这一项依据什么条文、对应哪些票据和证明、算到哪个时间点”;比例问题要落到“有几个赔偿义务人、是否属于共同侵权、是否只起诉了部分人、份额如何确定”。带着事故经过、病历票据、误工护理材料来问,回答才有可核对…

在北京咨询人身损害赔偿,建议把问题拆成两组来问:赔偿项目按法定列举逐项问,责任比例按赔偿主体和程序问。项目问题要落到“这一项依据什么条文、对应哪些票据和证明、算到哪个时间点”;比例问题要落到“有几个赔偿义务人、是否属于共同侵权、是否只起诉了部分人、份额如何确定”。带着事故经过、病历票据、误工护理材料来问,回答才有可核对的基础。需要预约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若伤情仍在治疗或存在紧急危险,先就医、报警,再安排咨询。

一、赔偿项目:按条文顺序逐项问,避免只问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条把赔偿项目分成三类: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与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时增加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时增加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咨询时可以按这三类逐项过,问清每一类对应的事实和凭据。

医疗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咨询时可以问:“我的票据、费用清单和病历能不能对应上?后续治疗费是现在一并主张,还是等实际发生后再处理?”

误工费方面,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咨询时要问清误工时间有没有医疗机构证明、收入属于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能否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以及不能举证时参照什么口径。

护理费方面,该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咨询时可以问:“护理人数有没有医嘱或鉴定意见?护理期限怎么起算、怎么截止?定残后护理级别依据什么材料确定?”

交通费方面,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咨询时可以问:“哪些票据能够与就医、转院记录对应?陪护人员的人数怎么说明?”

为便于逐项核对,可以把主要项目整理成下表:

赔偿项目 条文依据 咨询时建议问清 建议核对材料
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六条 票据与病历能否对应;后续治疗费何时主张 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
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七条 误工时间依据;固定收入或无固定收入如何证明 医疗机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收入证明
护理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八条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 医嘱、护理协议、护工付款凭证、护理人收入材料
交通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九条 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符 正式交通票据、就医和转院记录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是否有治疗康复需要及相应凭据 病历、住院记录、费用清单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是否构成残疾、辅助器具是否必要 鉴定意见、配置器具证明、票据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死亡后果及多人死亡情形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适用专门解释确定 伤残、死亡等后果材料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依照该解释第二十三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次资料未展开具体数额标准,咨询时可另行核对。

赔偿计算还会涉及统计口径。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咨询时可以问清:当前处在哪个程序阶段、受诉法院所在地是哪里、拟参照的统计年度是哪一年。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计算口径,不宜只凭一个总数倒推。

二、责任比例:先确认主体结构,再问份额规则

“责任比例”在咨询中常被混用。有的人问的是多个赔偿义务人之间怎么分担,有的人问的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对损害后果有多大影响。两种问题的材料和法律依据并不相同。本次资料可以直接核对的是共同侵权情形下的程序规则和份额推定,咨询时可以先从主体结构问起。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据此,咨询时可以先说明受害人是谁、死亡情形下近亲属范围如何、拟主张的对象是行为人还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主体。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围绕这条,可以问:“本案可能涉及几个共同侵权人?现在只起诉其中一人,法院是否会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如果放弃对部分人的诉讼请求,对其他人的连带责任有什么影响?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份额如何推定?”这些问法比直接问“对方占几成”更容易落到可核对的主体和程序上。

涉及工伤与第三人侵权交叉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咨询时可以说明事故发生时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侵权人是用人单位还是单位以外第三人,以便区分程序路径。

需要说明的是,受害人自身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不同主体过错大小如何影响责任,本次可核对资料没有给出具体比例标准。咨询时可以把这些问题转化为材料问题:“需要哪些事故材料、医疗材料、鉴定意见来核对过错和因果关系?”“如果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程序上怎么处理?”律师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相应规范判断,不宜要求凭一句话报出“几成责任”。

三、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材料可以按四组整理,便于在咨询中逐项对应。第一组是主体与经过: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各方身份、报警或受案记录(如有)、与对方沟通和垫付情况。第二组是医疗与费用: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医药费和住院费票据、转院记录。第三组是收入与护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收入证明、纳税记录(如有)、医嘱中的护理意见、护理协议和付款凭证。第四组是鉴定与后果:伤残鉴定意见、护理依赖鉴定意见、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材料;涉及死亡的,准备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材料。以上属于建议整理的思路,不是法定必交清单;材料越能与具体项目对应,咨询时越容易判断哪些项目有依据、哪些还需要补充。

费用方面,可以在咨询时一并问清:拟委托事项包括哪些阶段、哪些工作另行计费、诉讼费和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如何垫付和负担。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不宜用口头“包干价”或固定比例承诺替代书面约定;对“保证比例”“保证结果”的说法,也应保持审慎。

四、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第一,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是否需要鉴定,以及鉴定时机如何安排,需结合伤情和治疗情况核对。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本次资料仅指向专门解释,未展开具体分档。第三,受害人自身原因与因果关系参与度对责任的影响,需结合事故材料、鉴定意见和相应规范另行核对。第四,死亡赔偿金在“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情形下可以相同数额确定,具体适用仍需核对主体和事实。第五,赔偿计算中的统计口径要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确定,程序阶段不同,核对对象也不同。

把材料按“主体—项目—票据—鉴定”四组整理,再带着具体问句咨询,通常比只问“能赔多少”更容易得到有范围、可核对的回答。涉及后续治疗、鉴定或和解方案时,建议先核对文书、票据和付款记录,再作决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围绕上述材料和问句的咨询。

本文引用的主要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法典条文可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页: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司法解释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页: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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