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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网络侵权证据固定证据清单:页面链接、原始记录、传播线索与证明目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这一规定,是处理河北辖区内网络侵权纠纷时收集、提交页面链接、原始记录、传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这一规定,是处理河北辖区内网络侵权纠纷时收集、提交页面链接、原始记录、传播线索等材料的基本依据。本次资料中没有河北省关于网络侵权证据固定的专门规范,也没有规定统一的“证据清单”格式,或要求逐项写明“证明目的”。因此,只能依据下列一般规则说明这些材料的证据地位,不宜另行编制地方性清单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列有“(五)电子数据”,并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条条号在所据资料中未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关于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建议核对所保全页面链接的完整地址与访问时间、原始记录的形成与保存载体、传播线索的原始出处,以及拟提交材料与所主张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证据种类条款(其中证据种类条款的条号在资料中未标明),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转载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转载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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