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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神损害赔偿注意事项,哪些侵权类型更容易获得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先看是否落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设定的两类情形: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从条文条件看,直接侵害生命、身体、健康等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规范路径最直接;侵害特定物的情形还要额外证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先看是否落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设定的两类情形: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从条文条件看,直接侵害生命、身体、健康等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规范路径最直接;侵害特定物的情形还要额外证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条件更严。这里所说的“更容易”,在法律上宜理解为条文条件更直接、需要证明的限定更少,而不是胜诉率排序。北京处理此类问题适用全国性法律规则,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方统一金额或特别受理标准,具体数额需结合专门司法解释和个案核对。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整理侵权类型、损害后果和主体关系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法律门槛:两类情形与一个共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可以拆成几个核对对象:

第一,权利主体是“被侵权人”。在死亡案件中,请求主体还会涉及近亲属。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明确,“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第二,侵害对象是“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前者指向人身利益,后者指向特定物,但该物必须与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

第三,共同后果条件是“严重精神损害”。条文没有写成“只要存在精神痛苦”或“只要发生侵权”,而是要求达到严重程度。

第四,两类情形的限定不同。人身权益侵害句没有写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一限定;特定物侵害句则明确要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从条文结构看,特定物路径比人身权益路径多一道过错程度和物品属性的证明。

二、哪些侵权类型在条件上更直接

结合上述条文和司法解释,可以把常见情形按规范条件分为三类,而不是按胜诉率排名。

第一类: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将“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列入可以起诉请求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范围。这类情形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人身权益”直接对应,规范依据最明确。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造成身体或健康损害的,通常需要重点证明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精神损害”,而不是仅证明发生了侵害。

第二类:生命、身体、健康以外的其他人身权益遭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使用“人身权益”这一概括表述,没有在条文中列出具体权利清单。此类情形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结合被侵害权益的具体内容、侵权方式和严重程度判断。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人格权类型的逐项列举,因此不宜按权利名称编排序位,也不宜仅凭权利名称下结论。

第三类: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 这类情形需要同时核对三个条件:特定物具有人身意义;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与第一类相比,它多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和“特定物的人身意义”两个证明对象,条件更严。物的来源、用途、与权利人的身份关系等材料,可用于说明其是否具有人身意义;侵权人的行为方式材料,可用于说明是否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具体认定仍需结合个案。

由此可以看出,“哪些类型更容易获得支持”不能脱离条件回答。直接侵害生命、身体、健康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条文依据更直接;特定物情形则要先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一关。一般财产被损坏,适用的是财产损失计算规则,不当然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同上民法典出处)该条解决的是财产损失如何计算,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依据;只有落入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句的特定物情形,才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基础。

三、北京场景下需要留意的程序与给付问题

在北京处理此类问题,程序上仍以上述全国性规则为基础。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方统一的赔偿数额、特别受理条件或地方裁判指引,因此不能给出“北京固定价”或地方类型排序。具体数额确定,还要看专门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这意味着,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宜直接套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计算方式,而应适用专门规则确定。本次资料没有展开该专门解释的具体考量因素和数额标准,具体金额需另行核对。

请求提出的程序阶段也值得注意。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在起诉时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死亡案件中,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时,需要准备能够说明亲属关系和主体资格的材料。

共同侵权情形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还规定,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这类程序安排会影响请求对象和责任范围,整理材料时需要把同一侵权事实涉及的主体关系核对清楚。

给付方式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在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情形下,该条同时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给付安排需要在提出请求和后续执行时一并核对。

四、材料整理建议与常见误区

围绕条文条件,可以按以下表格整理材料。下表是编辑性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核对现有事实,不是法定必交清单,也不代表固定证明顺序。

核对对象 对应规则条件 材料用途建议
请求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案件中的近亲属 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材料,用于说明谁有权提出请求
侵权类型 人身权益侵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侵害 侵权事实材料、物品来源和用途材料,用于判断落入哪一类情形
严重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严重精神损害” 病历、诊断材料、心理治疗记录等,可用于说明损害后果;具体证明程度需结合案情
过错程度 特定物情形要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行为方式、沟通记录等材料,用于说明特定物情形下的过错程度
数额依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专门司法解释确定 请求金额的说明材料;具体计算标准和北京地方裁判尺度需另行核对
给付方式 定期金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涉及定期金请求时,单独核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安排

常见误区主要有四个。

其一,认为“只要有侵权就当然有精神损害赔偿”。条文要求“严重精神损害”,一般性的不快、短暂情绪波动并不等同于条文所说的严重程度。具体是否达到,需要结合在案材料判断。

其二,认为“财产被损坏都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财产损害适用财产损失计算规则;只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落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句。两条规范的对象不同,不能混用。

其三,认为“北京有统一固定金额”。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方统一数额,不能编造具体金额或地方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专门司法解释确定,具体数额需结合个案和现行有效规则核对。

其四,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按定期金长期支付”。在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情形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讨论给付方式时,应保留这一条的适用语境,不宜扩大到条文没有规定的情形。

结语

处理北京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建议先按“侵权类型—主体资格—严重精神损害—数额依据—给付方式”的顺序核对:先判断是人身权益侵害还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侵害;再确认被侵权人或死亡案件近亲属的主体材料;然后围绕“严重精神损害”整理医疗、心理治疗等后果材料;特定物情形还要补充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物品人身意义的材料;最后核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专门司法解释依据和给付安排。北京地方裁判尺度、具体金额标准以及专门司法解释的详细适用,本次资料尚未展开,需要结合个案进一步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材料后就具体事实和委托范围进行咨询。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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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神损害赔偿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