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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校园霸凌维权证据清单,聊天记录和同学证言怎样固定更有效?

在天津校园霸凌维权中,聊天记录和同学证言要固定得有效,核心做法是保留原始载体与完整语境,让材料能够对应“谁、在什么时间、做了什么、造成什么后果”,再通过学校的学生欺凌认定处理程序书面提交并留存提交记录;涉及网络传播的,可以依照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通知的规定,向平台提交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

在天津校园霸凌维权中,聊天记录和同学证言要固定得有效,核心做法是保留原始载体与完整语境,让材料能够对应“谁、在什么时间、做了什么、造成什么后果”,再通过学校的学生欺凌认定处理程序书面提交并留存提交记录;涉及网络传播的,可以依照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通知的规定,向平台提交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材料核对和后续处理准备进行咨询。下面围绕这两类材料分别说明固定方法、证明对象和提交时需要注意的条件。

一、先分清聊天记录和同学证言各自能证明什么

聊天记录和同学证言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证明对象不同,固定方式也不同。

聊天记录通常用于证明行为发生的时间、频率、参与主体、具体言辞、传播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威胁、侮辱、诽谤或隐私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生欺凌”的界定是:“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其中明确包含“网络”手段。《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也把“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列为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聊天记录正好对应这一类行为。

同学证言通常用于证明聊天记录之外的现场情况,例如身体冲突、持续性的孤立排挤、起侮辱性绰号、财物被强拿硬要,以及受害学生在一段时间内的情绪和身体变化。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还列举了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恐吓威胁,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财物,以及恶意排斥、孤立他人等情形。证言可以把这些行为从“一次聊天中的一句话”还原为持续发生的过程。

两类材料共同服务于一个判断:行为是否达到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说的“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固定材料时围绕这一条件组织事实,比单纯堆积截图更有用。

二、聊天记录的固定:原始载体、完整对话、账号身份

聊天记录容易被质疑的地方,通常是无法确认账号使用人、对话被截断、时间信息缺失、原始设备已删除。固定时可以按以下顺序处理:

第一,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删除手机或电脑中的原始聊天记录,不要只保留转发后的截图。原始设备中的对话页面、账号信息、聊天对象昵称和头像,是核对真实性的基础。建议对原始页面进行录屏,录屏从进入聊天软件、展示账号登录状态开始,再逐页展示对话内容,避免只截取其中几句。

第二,保存完整对话。截图或录屏应包含对话前后的上下文,尤其是能说明双方身份、事情起因、威胁或侮辱内容、对方回应、群聊成员和传播范围的段落。单独一张辱骂截图,证明力通常弱于连续对话加群聊成员列表。对于语音、图片、视频、红包转账等内容,保留原始文件,不要只保留文字转述。

第三,固定账号与主体对应关系。聊天记录要能说明对方账号由谁使用。可以通过对方在聊天中自述的姓名、班级、学号,结合同学证言、学校处理记录、群聊成员名单进行核对。涉及多个账号的,分别保存账号主页信息、昵称变化和关联关系。此处建议以“能够核对”为目标,不把某一个昵称直接等同于某一个学生。

第四,记录传播范围。如果内容发布在群聊、朋友圈、短视频平台或校园社交空间,保存群名称、成员数量、发布时间、点赞评论转发数据。涉及平台传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处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聊天记录整理后可以作为初步证据的组成部分,通知中写明具体链接、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内容摘要和权利人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处理情况,也建议截图留存。

第五,保留提交过程。向学校提交聊天记录时,可以制作目录,写明每份材料对应的页码、对话时间、参与主体和拟证明事项。提交时要求学校出具接收记录或在材料清单上签收;通过微信、电子邮件提交的,保留发送记录和对方接收记录。这里说的是建议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的提交形式要求。

三、同学证言的固定:书面陈述要能对应具体事实

同学证言的证明力,取决于陈述是否具体、是否与聊天记录和其他材料相互印证。固定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一名证人一份书面陈述。每份陈述写明证人姓名、班级、联系方式、与双方的关系,以及陈述形成的时间和地点。正文围绕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具体事件展开,写明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行为经过和当时反应。避免只写“他经常被欺负”这类概括评价。

其二,证人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未成年人作证的,建议由其在陈述上签名;年龄较小的学生,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下形成陈述,并注明陪同人员身份。陈述内容使用证人自己的表达,成年人可以协助整理文字,但不宜替证人添加未亲历的内容。

其三,分别陈述,减少相互影响。几名同学分别书写或分别接受询问,再比对内容是否一致。出现细节差异时,保留原始陈述,通过其他材料核对,不建议事后统一措辞。证言的价值在于反映各人实际看到、听到的情况。

其四,证言与聊天记录、学校处理记录形成对应。例如,聊天记录显示某日群聊中出现侮辱性内容,同学证言可以说明当日教室里是否发生嘲笑、孤立或冲突;学校处理记录可以说明家长何时反映、学校何时介入。三者时间线一致,更便于学校欺凌治理组织进行认定。

其五,注意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证言和聊天记录中涉及其他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时,提交范围以处理所需为限,避免在公开网络传播。向学校提交时,可以注明材料用途和保密请求,由学校按其学生欺凌处理程序保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同学证言和聊天记录可以向该组织提交,用于组织认定。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还要求教职工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等情形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家长在提交材料时,可以同步向班主任、心理老师或学校指定负责人书面反映,并要求记录处理过程。

四、提交顺序与学校处理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该条还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据此,家长可以把聊天记录、同学证言和书面情况说明一并提交学校,要求学校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并保留学校出具的处理记录、沟通记录和书面答复。学校是否及时制止、是否组织认定、是否通知监护人,属于后续核对校方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材料。

如果后续涉及校方责任核对,需要注意学生年龄对应的归责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则不同,具体适用需结合学生年龄和案件事实核对,不能把两条规则混用。

五、常见误区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聊天记录固定中,常见的问题是只保存截图、删除原始对话、截取部分上下文、未记录账号身份。建议保留原始设备,完整录屏,制作材料目录。同学证言固定中,常见的问题是证言内容过于概括、多人共用一份陈述、由成年人代替证人书写后未注明整理过程。建议一人一份、本人签名、写明具体事实和形成时间。

涉及公证、可信时间戳、电子数据鉴定等第三方存证方式时,具体机构、办理流程、费用和证明效果需要另行向相应机构核对,本文不把这些方式写成法定必经程序。涉及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条件,法律对“严重欺凌行为”规定了学校不得隐瞒并及时报告的义务,具体情形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要结合行为性质、后果和学校处理记录核对。

在天津准备校园霸凌维权材料时,可以先按“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同学书面证言—学校提交与处理记录”的顺序整理,再根据学校认定情况补充心理辅导记录、就医记录等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现有材料如何分组、哪些事实还需要核对以及拟议委托范围进行沟通。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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