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材料不全时,补正宜从三件事入手:列出缺项名称和时间段,确认材料由谁保管,查明缺失原因并固定相关记录。患者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依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向鉴定机构补交材料的具体期限、格式和次数,需向受理的鉴定机构或委托法院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缺项清单后用于咨询准备。
一、先定位材料不全发生在哪个环节
“鉴定材料不全”在不同阶段含义不同。诉前咨询阶段,材料通常在患者一方手中,缺项可能是未收集、未复制,也可能是医疗机构未提供。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的,材料往往经过举证、质证后移交,缺项要向法院和鉴定机构两方核对。鉴定机构受理后发出补正通知的,按通知列明的项目、提交对象和时间处理。三个环节的提交对象、可补充范围和后续影响并不相同,咨询时先说明案件目前处于哪一阶段,才能判断补正动作的落点。
建议先取得书面缺项清单或补正通知,按“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持有人—用途—已提交或未提交”登记。登记的作用是让缺项从笼统的“材料不全”变成可核对的具体项目,便于判断是患者手中已有但未提交,还是需要向医疗机构调取,抑或属于鉴定机构另行要求的材料。这是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必交材料清单;某项材料是否属于鉴定所需,仍以受理机构的要求和案件争议焦点为准。
二、病历资料的范围与持有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给出了两个核对方向。其一,缺项是否落在条文列举的病历资料范围内,例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条文以“等病历资料”表述,具体到某一案件,某项记录是否属于该范围,要结合记录名称、形成过程和鉴定机构的要求核对。其二,患者是否已经提出查阅、复制要求,医疗机构是否及时提供。核对时可以记录申请时间、申请对象、提供材料的页数和时间段,以及提供的是复印件还是原件。材料页数、时间段与就诊期间能否对应,直接影响后续鉴定对诊疗过程的还原程度。
如果医疗机构答复某份材料不存在,建议记录答复的时间、人员和具体内容,并核对同一就诊期间其他材料能否相互印证。这里的事实固定用于说明材料缺失的状态,不直接等同于过错认定;是否产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后果,还要看缺失的是否属于“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具体情形。
三、医疗机构不提供材料时的事实固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并列,法律效果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适用时要注意主体、对象和条件:主体是医疗机构,对象是“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情形是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条文并未把所有材料缺失都纳入同一后果,核对时要说明缺的是哪一份材料、与本案争议有什么关系、缺失发生在什么时间。该条解决的是过错推定问题,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具体赔偿范围,仍要结合鉴定意见和全案材料判断,不能仅凭材料不全直接得出赔偿结论。
另需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查阅、复制和提交病历资料时,涉及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部分,应按受理机构的要求处理,避免在无关范围内扩散。
四、费用凭证和诊断证明的用途
鉴定材料不全如果涉及医疗费,可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说明医疗费的确定要看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补正时可以把费用票据、住院费凭证、诊断证明与病历记载按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期间对应起来,核对票据名称、金额、开具时间和就诊记录是否一致。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条文明确由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患者一方准备材料时,重点在于让费用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能够相互对应。票据遗失后能否补开、补开需要什么手续,向出具票据的医疗机构核对,不宜自行推测。
五、咨询律师前的准备与委托边界
到律所咨询前,可以先把材料按三组整理:第一组是缺项清单和补正通知,用于说明缺什么、谁要求补;第二组是已提交材料目录和病历复制记录,用于说明已经有哪些材料、向谁索取过;第三组是费用凭证、诊断证明和医疗机构答复,用于说明费用和材料缺失的经过。每组材料标注形成时间、持有人和用途,便于在咨询中快速核对。
委托事项和费用边界要分开询问。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不同性质的费用: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向受理法院核对;鉴定费向受托鉴定机构核对。咨询时可以询问材料梳理、补正沟通、鉴定听证准备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把某一项工作的报价当作全部程序费用。案件在天津的,说明受理法院、鉴定机构和当前程序阶段,有助于核对补正材料应当向谁提交。
六、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补正的具体期限、次数、材料格式、逾期后果,以及鉴定机构是否接受补充材料、是否需要重新质证,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受理的鉴定机构或委托法院核对。医疗机构内部病历复制流程、费用票据补开规则,向相应机构核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需要结合鉴定意见和全案证据判断,材料整理本身不能替代这些结论。
把缺项清单、病历复制记录、医疗机构答复、鉴定机构通知和费用凭证按同一就诊事实整理后,再与律师核对哪些材料用于补正、哪些用于赔偿计算、哪些需要向受理机构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政府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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