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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哪些材料,诊断证明和影响后果怎么证

在北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材料准备围绕两个证明对象展开:一是存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事实,二是该侵害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诊断证明、病历和医疗费收款凭证可以证明损害存在、治疗经过与费用支出;影响后果则需要把诊断证明与持续治疗记录、侵权行为事实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对应起来,呈现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延续情况。

在北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材料准备围绕两个证明对象展开:一是存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事实,二是该侵害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诊断证明、病历和医疗费收款凭证可以证明损害存在、治疗经过与费用支出;影响后果则需要把诊断证明与持续治疗记录、侵权行为事实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对应起来,呈现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延续情况。个案中材料是否充分、是否需要补充鉴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受理法院的要求核对。准备起诉或协商前,可以先就材料分组和证明对象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政府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把请求权基础落在三个要点上:侵害的是自然人人身权益;后果达到“严重精神损害”;请求主体是被侵权人。特定物情形还要求主观上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准备材料时,可以先按这三个要点逐项对照,判断现有材料能够证明到哪一步,再决定补充方向。

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将“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北京起诉时,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精神损害请求是否与物质损害请求一并提出,可以结合该条核对。北京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适用的是上述全国性规则;立案窗口对材料份数、格式的具体要求,以及鉴定机构如何选择,属于程序性事务,本文资料未涉及,需以受理法院的实际要求为准。

二、诊断证明能够证明什么

诊断证明是人身损害案件中常见的证据,但需要看清它所处的证明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条解决的是医疗费的确定问题,明确把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放在一起审查。诊断证明在这一环节的作用,是配合病历和票据说明治疗发生了、治疗与损害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由此可以归纳出诊断证明的几个具体用途:一是记载诊断结论,说明身体或健康受到了何种损害;二是记载处理意见、建议休息或者继续治疗的内容,反映损害对日常生活的影响;三是与病历中的主诉、查体记录、处理经过相互印证,判断治疗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诊断证明由哪家医疗机构出具、出具时间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是否衔接、诊断内容与病历记载是否一致,都是核对时可以关注的点。

诊断证明的证明范围也有边界。它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对伤情或病情作出的诊断和处置意见,不能单独完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明。把一份诊断证明等同于全部精神损害证据,容易在证明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延续性上留下空白。建议将诊断证明与同一期间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诊记录、用药记录和费用票据放在一组,按时间顺序排列,让诊断、治疗、支出三条线相互对应。这样整理的作用,是帮助阅读材料的人快速判断损害发生、治疗持续和后果延续的过程,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三、影响后果的证明材料怎么组织

“严重精神损害”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设定的条件。本次资料没有列明判断“严重”的具体考量因素,只显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该解释的具体条款和判断因素,本文资料未展开,需要另行核对,不宜凭推测列出所谓“必备证据”。

在现有依据范围内,影响后果的证明可以从“损害—治疗—延续”三个层面组织材料:

第一层是损害事实。诊断证明、病历记录可以说明侵害行为发生后出现了需要就医的损害,记载的诊断结论、症状描述和处理意见是这一层的基础材料。

第二层是治疗经过。复诊记录、住院记录、用药记录和医疗费票据可以反映治疗并非一次完成,而是持续了一段时间。持续就诊的记录能够帮助说明损害没有在短期内消失,这属于可以整理的证明材料,是否提交、提交哪些,仍要结合案情判断。

第三层是后果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把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的材料,与首次就诊时间、诊断内容、后续治疗记录按同一主体和同一期间对应起来,可以呈现损害由何引发、如何发展。若被侵权人本身有既往病史,建议把原有疾病的诊疗记录一并核对,区分原有情况与本次侵害造成的影响,避免材料之间出现时间或诊断上的冲突。

以上三层是整理思路,不是法定证据清单。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最终由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断;具体考量因素应查阅前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现行文本。本文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也不据此估算金额。

四、材料核对顺序与常见问题

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现有材料:

  1. 核对主体。确认主张权利的人是被侵权人本人,还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主体关系材料与诉讼请求中的身份保持一致。
  2. 核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的时间衔接。侵权行为发生时间、首次就诊时间、诊断证明出具时间应当能够顺序衔接;时间间隔较长的,准备说明材料。
  3. 核对诊断证明与病历、票据的对应。同一家医院、同一就诊期间的材料放在一起,诊断结论、治疗项目、费用金额能够相互印证。
  4. 核对影响后果的持续性。把复诊、住院、用药等记录按时间排列,观察治疗是否延续、诊断是否有变化,再判断现有材料能否呈现损害的严重程度。
  5. 核对原件来源。诊断证明、病历、票据的出具机构、盖章、日期要清楚;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保持一致。

常见问题集中在两处:一是只提交单页诊断证明,没有病历和复诊记录配合,难以呈现治疗经过;二是把医疗费票据直接当作精神损害的证明,忽略了票据主要反映费用支出,后果严重程度还需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共同说明。把材料按证明对象分组,比简单堆叠更便于核对。

五、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本文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能够回答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条件、起诉受理、诊断证明在医疗费确定中的用法,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的司法解释名称。北京地区立案材料的具体要求、鉴定事项如何确定、精神损害“严重”的判断因素以及抚慰金数额,本文资料未涉及,需要向受理法院和专业人士另行核对。涉及材料分组、证据之间能否对应、是否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结合具体材料逐项核对后再确定准备方向。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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