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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征收补偿律师咨询:补偿协议附件清单缺页码,咨询应补充哪些附件完整性材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补偿协议附件清单缺页码,影响的是附件与协议正文之间能否逐项对应、能否确认附件是否齐全,并不当然改变协议本身的效力。围绕这个问题,可以分两步准备:一是把协议正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与附件逐项挂上钩;二是补齐能够说明附件来源、页数和签章状态的材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补偿协议附件清单缺页码,影响的是附件与协议正文之间能否逐项对应、能否确认附件是否齐全,并不当然改变协议本身的效力。围绕这个问题,可以分两步准备:一是把协议正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与附件逐项挂上钩;二是补齐能够说明附件来源、页数和签章状态的材料。咸宁地区的具体经办口径、档案查询方式,需向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另行核实,本文只按全国适用的条例规则说明材料整理思路。

一、先固定协议正文与法定补偿事项的对应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附件清单缺页码时,建议先以协议正文为纲,把上述每一项事项在附件中的对应文件找出来,标明附件名称、份数、页数和在正文中的对应条款。这样可以判断缺页码是排版疏漏,还是附件本身存在缺页、替换或重复。核对对象是协议正文、附件清单和实际附件三者之间的一致性,而不是单看清单本身。

二、建议补充的附件完整性材料

以下材料属于整理和核对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具体是否提供可结合协议实际内容判断:

建议补充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协议正本及全部附件的完整复制件,含签署页、骑缝章页 附件与正文是否同一份文件、签章是否连续
重新编制的附件目录:序号、附件名称、页数、起止页码、对应正文条款 弥补原清单缺页码造成的对应困难
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对应的计算表、评估报告或结算凭证 金额与支付安排是否与正文一致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面积的材料(如房源说明、户型图、位置示意) 调换房屋信息是否具体、可核对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凭证 各项费用是否有对应依据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的书面约定或通知 期限约定是否完整

如果协议涉及未经登记建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此时可以一并收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相关文书,用于核对附件中面积、用途记载的来源。

三、核对顺序与可借助的档案途径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比对协议正文与附件目录,再比对附件目录与附件实物页数,最后核对附件内容与补偿事项是否一一对应。发现缺页或页码不连续时,先记录现状(拍照、编号、注明取得时间和来源),再向征收部门申请查阅或复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分户补偿情况和补偿档案可以作为核对附件完整性的参考途径;但档案中具体包含哪些材料、如何查阅,仍要以当地征收部门的实际做法为准,本文证据未涉及咸宁的地方细则。

如需律师协助逐项比对协议与附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确认。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是否具备起诉条件需结合具体履行情况另行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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