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据实结算”但合同未列明凭证的情况下,核对重点是把同一笔费用放回“合同约定—律所票据—付款记录—费用明细—原始凭证”这条链上逐项比对:律师服务费看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的合法票据是否与收费合同、案件编号、付款记录对应;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则另看原始票据、委托主体和费用承担主体,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结算。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
一、律师服务费:先核对“合同—票据—付款”三者对应
建议按同一案件、同一结算期间核对以下材料:
- 收费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看合同主体、案件编号、服务阶段、计费方式,以及“据实结算”具体指向哪些项目。合同未列凭证类型的,可要求律所在结算单中逐项写明费用项目及对应凭证。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法票据:核对开票主体是否为该律师事务所、金额与结算单是否一致、票据能否与合同及案件编号对应。按上述第九项,内部收据等不能代替合法票据。
- 付款凭证: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为律师事务所账户,转账金额、时间与票据、结算单是否对应。第九项同时规定,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存在代收情形的,可一并核对这段转账记录。
- 费用结算明细:逐项比对服务事项、数量、单价、期间和金额,确认所结算项目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二、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单独核对承担主体
征收补偿案件中还可能涉及评估费、鉴定费。这类费用不是律师服务费,核对时应看原始票据、委托主体、付费主体以及费用应由谁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据此,核对第三方费用时,可以重点查看鉴定是否改变原评估结果、复核评估由谁提起,以及票据上的付款主体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三、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重点查看 | 能说明的问题 |
|---|---|---|
| 收费合同、委托合同 | 主体、案件编号、服务阶段、据实结算范围 | 费用是否落在约定范围内 |
| 律所合法票据 | 开票主体、金额、案件编号或备注 | 是否由律所统一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
| 银行付款记录 | 收款账户、金额、时间 | 付款是否进入律所账户、能否与票据对应 |
| 结算明细 | 服务项目、数量、单价、期间 | 据实结算的具体构成 |
| 评估、鉴定票据 | 委托主体、付费主体、原始发票 | 第三方费用及承担主体 |
| 代收转账记录 | 代收后转入律所账户的时间、金额 | 代收情形下资金是否及时入所 |
具体到昌都当地的律师收费金额或统一口径,本次资料未提供相应标准,需以拟委托律所的书面报价、合同约定及结算凭证核对;合同对“据实”范围约定不清的,可要求律所出具分项结算说明,再与上述票据逐项对照。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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