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遇到试用期纠纷,需要准备的材料可以按三组来整理:第一组证明劳动关系和试用期约定本身,包括劳动合同、续订或变更协议、入职登记、社保与工资发放记录;第二组证明用人单位的解除经过和理由,包括解除通知、谈话记录、微信或邮件往来;第三组证明录用条件和考核过程,包括招聘公告、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确认书、考核记录、绩效目标与工作成果。录用条件确认书和考核记录缺失,并不当然使维权无法进行。这两份材料主要影响的是“录用条件是否事先明确告知”“考核是否有客观依据”这两项事实的证明难度,而不构成主张权利的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一方,这是条文的直接表述。因此,材料不齐时更现实的做法是先把已有的材料按时间顺序固定下来,再判断争议焦点落在哪一项事实上。如需就材料组合和核对顺序做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试用期约定本身是否成立
材料整理的第一步不是急着找考核表,而是核对劳动合同里的试用期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对应到材料上,需要核对四项: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长度是否匹配;此前是否约定过试用期,包括续订、调岗、关联单位之间转签的情形;合同类型是否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合同是否只写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正式期限。这四项分别对应不同的条文条件,核对结论不同,后续主张的方向也不同。例如仅约定试用期的,条文规定的是“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与期限超长的处理并不是同一回事,不宜混在一起谈。
二、三组材料分别核对什么
以下清单是按证明对象分组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清单,也不代表必须按此顺序提交。
| 材料 | 主要核对内容 | 能帮助说明的问题 |
|---|---|---|
| 劳动合同、续订协议、变更协议 | 期限、岗位、工作地点、工资约定、试用期条款 | 试用期约定是否成立、工资标准是多少 |
| 入职登记表、工牌、工作群记录、考勤记录 | 实际开始提供劳动的日期、岗位 | 用工起始时间与岗位事实 |
| 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 | 缴费起止月份、每月实发与应发数额 | 工资是否达到法定下限 |
| 招聘公告、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确认书 | 录用条件的内容、告知时间与方式 | 录用条件是否事先明确 |
| 考核记录、绩效目标、任务指派与成果 | 考核标准、考核时间、考核结论 | 解除理由是否有客观过程支撑 |
| 解除通知、谈话录音、微信或邮件 | 解除时间、由谁作出、写明的理由 | 用人单位是否说明理由、理由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七条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列为必备条款,并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两条支撑的是第一组材料的方向:先确认关系与约定,再谈履行中的争议。
第二组材料的价值在于固定“解除”这个动作本身。第二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说明理由,因此解除通知上写了什么、什么时候写的、由谁送达,直接决定后续争议围绕哪个理由展开。口头通知的情形,可以用当时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同事证言、门禁或工位清退记录等材料相互印证,建议在整理时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与来源。
第三组材料对应录用条件与考核。需要说明的是,第二十一条所引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本次资料未收录条文原文,具体情形需另行核对,本文不对其内容作展开。
三、录用条件确认书缺失时的处理
录用条件确认书的证明对象是:用人单位在录用时是否设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以及这些条件是否告知了劳动者。这份文件缺失,不意味着这项事实无法证明,可以用其他材料做替代性印证,例如招聘阶段发布的岗位要求、面试沟通记录、入职时发送的岗位职责邮件、入职培训签到与培训材料、试用期工作目标确认的聊天记录。整理时建议按“形成时间—来源—内容要点”逐项标注,并注明哪些是原始载体、哪些是转存件。
同时要注意区分两类内容:一类是岗位职责描述,它说明劳动者要做什么;另一类是录用条件,它说明达到什么标准才算合格。二者在文本上可能混在同一份岗位说明书里,整理时建议分开摘录,避免把职责描述直接当作考核标准使用。这一区分属于材料整理方法,具体到个案中如何认定,仍由审理机构判断。
四、考核记录缺失时的处理
考核记录缺失,影响的首先是用人单位一方说明理由的支撑程度。第二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说明解除理由,如果理由指向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要求,那么考核标准、考核时间、考核结论、告知记录就构成该理由的事实基础。这些材料通常由用人单位形成和保管,劳动者手上往往只有片段。此时可以做三件事:一是把能反映工作内容与成果的材料按时间排列,包括任务指派、交付记录、客户或同事的反馈;二是核对用人单位是否曾就所谓的“不合格”做过任何书面或口头告知,把告知的时间点标出来;三是核对解除通知上的理由与考核材料之间是否存在时间上的对应关系。
需要提醒的是,材料缺失带来的后果是具体的、有条件式的:它可能影响某一项事实的证明程度,但不产生“解除自动无效”或“劳动者直接胜诉”的效果。最终的认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作出。
五、工资与期限的数字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有两个并列的下限:一是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合同约定工资百分之八十之间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对时建议同时查三项数据: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河北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本次资料未包含河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需另行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信息核对,本文不给出具体金额。
期限方面,按第十九条的分档逐段比对: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对应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对应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对应不超过六个月。分档之间的边界以合同期限为准,不能把某一档的上限套用到另一档上。
六、把材料整理成可用的说明
建议做一份时间轴,把用工起始、合同签订、试用期起止、考核节点、解除通知、工资发放月份依次排开,每个节点标注对应的材料名称与来源。原件与复印件分开存放,电子材料保留原始载体的同时做截图备份,并在截图旁注明取得时间和设备。对于尚不确定的事实,例如某次谈话的具体日期、某份文件是否送达,先标注“待核实”,不要凭印象补写。
还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包括:河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行数额、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的具体条文内容、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与管辖要求。这些内容本次资料未覆盖,属于需要补充核实的信息,不宜凭推测下结论。
如果手上的材料只有劳动合同和零散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先按上述三组归类,看看缺口在哪一组,再决定下一步与用人单位沟通时重点要求提供什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协助核对材料清单与事实整理方向,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