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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劳动仲裁申请材料准备:仲裁申请书份数与证据清单如何装订

在河北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书需要提交几份、证据清单怎样装订,先看法律规定的份数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按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份数与被申请人人数相同,通常表述为“一份正本加被申请人人数份副本”。

在河北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书需要提交几份、证据清单怎样装订,先看法律规定的份数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按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份数与被申请人人数相同,通常表述为“一份正本加被申请人人数份副本”。证据清单的装订方式,该法没有规定,属于材料整理事项,建议按与仲裁请求一致的顺序编号、注明证明对象和页数,便于仲裁委核对,也便于对方阅看。准备过程中如需核对被申请人数、副本份数与清单编排是否对应,可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准备思路。

一、申请书份数的法律依据与计算口径

第二十八条原文为:“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从这条可以读出三层内容:

第一,份数的计算基数是“被申请人人数”,条文表述为“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实务中通常把用人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副本份数即与申请书中列明的被申请人数量一致。如果在申请书中列明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副本数量相应增加,这一点在递交前需要按申请书首页列明的主体逐一清点。

第二,条文区分“书面仲裁申请”与“副本”,正本一份加副本若干的结构由此而来。申请人自己留存一套完整材料,属于整理和后续开庭使用的需要,法律条文未就此作出规定,建议自留一份与递交件内容一致的完整件,便于核对与庭前准备。

第三,口头申请是书面申请的例外通道:“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一例外以“书写确有困难”为条件,是否适用由仲裁委按实际情况处理,不能反过来理解为可以任意选择口头方式。

需要提示的是,条文只规定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没有规定必须多交若干份“备用件”或“存档件”。递交份数以受理窗口按条文核对的结果为准,多备与否属于个人整理安排。

二、申请书三项记载事项与证据清单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到第三项列明了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其中第三项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意味着证据信息本身就是申请书的法定组成内容,证据清单承担的是把这项内容展开、编号、便于翻阅的功能。

由此形成两条核对线索:

其一,申请书正文列举的证据,与证据清单上的条目应当在名称、数量上保持一致。清单里有的,正文应当提到;正文提到的,清单应当能对应到具体页码。

其二,证据来源需要写明。证据来源指该证据从何处取得、由谁持有,例如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聊天记录由申请人手机保存。有证人的,按条文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项、第二项同样影响材料组织:主体信息要与营业执照、身份证件一致;仲裁请求应当分项写清并附事实与理由,请求项目的排列顺序,建议与证据清单的分组顺序对应,这样阅读时可以逐项对照。

三、证据清单的编排与装订:可采用的整理方法

法律条文没有规定证据清单的格式,也没有规定装订顺序。以下为整理建议,供准备时参考,不构成法定提交要求:

按请求分组。 每一项仲裁请求对应一组证据,组内按时间先后排列。例如请求支付工资的,可把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催要记录归入一组。分组的作用是让每一项请求都能找到支撑材料,便于自查哪一项还缺材料。

连续编号并标注页码。 清单列明序号、证据名称、形式(原件或复印件)、页数、证明对象、来源。整册页码连续,清单上的页码与实际装订页码一致。这样做的用途是开庭时按编号快速定位,避免现场翻找。

装订方式以便于翻阅为准。 可以选择左侧装订或文件夹收纳,考虑三点:不易散落、可平摊复印、单份证据可抽出核对原件。原件建议另行保管,递交复印件,开庭时携带原件核对,这一安排属于实务习惯,条文中没有对应规定。

清单首部写明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被申请人、案由、递交日期,与申请书首页信息保持一致。

控制单册厚度。 证据较多的,可以分册并编制总目录,各册页码连续,避免出现两套编号互相冲突。

上述做法的共同目的,是让仲裁委在受理审查和开庭时能按图索骥,也让自己在陈述事实时能准确指出依据所在。装订形式本身不产生法律效果,材料内容与请求的对应关系才是核对重点。

四、与举证责任规则的配合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法第六条)

据此,准备材料时可以作两项区分:一是自己主张的事实中,哪些由自己举证,这部分材料应当齐备;二是哪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例如考勤、工资发放明细等。对后者,建议在证据清单的“来源”栏注明持有主体,并在申请书事实部分写清该项证据与争议事项的关联,便于审理中核对。条文规定的后果是“不提供时承担不利后果”,这一后果的适用以证据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且与争议事项有关为前提。

五、递交前可以同步核对的时间与管辖事项

材料准备与时效、管辖属于同一轮核对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了中断、中止情形,并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核对时可以比对入职、离职时间、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记录,判断时效起算点落在何处。

管辖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河北各地仲裁机构的递交窗口与材料要求,建议以拟递交机构当场告知为准,本文只就全国性规则作答。

递交后,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决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两条可用于安排后续时间预期。

递交前的核对清单

核对项 核对内容 用途
副本份数 申请书列明的被申请人数量,与副本份数是否一致 对应第二十八条“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三项内容 主体信息、请求与事实理由、证据及来源和证人信息是否齐全 对应第二十八条第一至三项
清单与正文 证据名称、数量、页码能否一一对应 避免正文列举与清单脱节
原件与复印件 哪些递交复印件、哪些庭上出示原件 便于现场核对
时效节点 离职时间、主张权利的记录 对应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对应第二十一条

装订形式、清单模板、是否分册,均属于整理安排,可结合证据数量自行决定;被申请人数量、请求金额与证据的对应关系、时效起算点,则需要结合具体材料逐项核对。如对副本份数计算、证据清单与仲裁请求的对应关系仍有疑问,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沟通时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离职材料及拟列的被申请人信息,便于对照现有材料梳理准备顺序。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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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劳动仲裁申请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