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聊天记录是否构成泄露隐私,不能仅凭“公开”这一动作得出统一答案。需要先看聊天内容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或个人信息、公开者是谁、公开范围和目的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是否取得对方同意。本次资料能够直接支持三组规则:医疗场景下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网络侵权责任及平台通知删除程序,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普通人际聊天记录的隐私属性,本次资料未提供民法典隐私权定义条款,需另行核对。准备在北京咨询的读者,可以先整理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公开页面和传播情况,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核对行为属于哪类场景、有哪些材料可用。标题中的“案例”在本次资料中没有具体案情,以下按可核对条文和材料整理说明,不虚构当事人和裁判结果。
一、先看聊天记录落在哪类场景
“公开聊天记录”可能发生在医患沟通、网络平台发布、消费纠纷处理等不同场景。场景不同,可适用的规则、责任主体和核对材料也不同。
在医疗场景,需要核对公开者是否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聊天内容是否包含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在网络公开场景,需要核对发布者是否为网络用户、传播平台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公开行为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场景,需要核对公开者是否属于经营者,聊天内容是否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普通个人之间公开聊天记录,本次资料没有提供隐私权定义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条款,不能直接给出“算”或“不算”的统一结论,需要结合内容性质、公开范围和同意情况另行核对。
二、医疗场景: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受特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象是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行为包括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若医患聊天记录中包含患者病情、用药、检查结果、就诊信息等内容,公开者又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公开行为可能落入该条调整范围。需要核对的是:公开者是否属于该条主体,聊天内容是否属于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公开是否取得患者同意,公开的是否为病历资料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该条不调整非医疗机构、非医务人员的普通个人。普通人公开医患聊天记录是否构成隐私侵权,不能直接套用该条,需要结合隐私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另行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该类一般规则,这是需要另行核对的缺证事项。
三、网络公开场景:责任基础与平台通知删除程序
聊天记录通过社交平台、群聊、短视频平台等公开传播时,可能涉及网络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该条提供网络侵权责任的基础规范,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后果是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公开聊天记录,是否侵害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仍需结合相应权利规则判断;该条本身不界定聊天记录是否属于隐私。
权利人拟要求平台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时,可以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该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该条,通知需要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准备平台通知材料时,可以围绕公开页面、聊天记录与公开内容的对应关系、内容属于私密信息的说明、传播范围等整理初步证据,并保留通知回执和平台处理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该条针对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核对时可以关注平台是否收到通知、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删除或屏蔽等措施,以及平台处理时间与传播扩大之间是否对应。
四、经营者与消费者场景: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
该条的主体是经营者,对象是消费者,行为包括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若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公开消费者聊天记录并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落入该条调整范围。需要核对公开者是否属于经营者、聊天内容是否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公开行为与经营行为是否相关。普通个人之间公开聊天记录,不适用该条。
五、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整理事实,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也不代表程序先后。建议围绕同一事项比对主体、时间、原件来源和传播范围。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聊天记录原始载体 | 内容完整性、形成时间、双方身份、是否经过删改 | 保留原始设备,导出完整对话,标注公开片段在完整记录中的位置 |
| 公开页面与链接 | 公开主体、发布平台、发布时间、可见范围、阅读转发数据 | 记录网址、截图、录屏,保存发布者账号信息和传播数据 |
| 同意与沟通背景 | 是否取得对方同意、公开目的是否与沟通目的相关 | 保存同意或拒绝公开的聊天、邮件、录音等背景材料 |
| 内容性质 | 是否包含健康、财务、家庭、行踪等私密信息 | 逐段标注内容类别,区分私密信息与一般信息,说明公开片段的选择性 |
| 平台通知记录 | 通知时间、初步证据、真实身份信息、平台处理结果 | 保留通知回执、平台转送记录、平台回复和后续处理页面 |
| 损害材料 | 社会评价变化、工作生活影响、传播范围扩大情况 | 保存评论转发记录、证人说明、收入变化、就医记录等与公开行为对应的材料 |
整理时可以注意:同一段聊天记录在不同平台出现多个版本时,建议比对发布者账号、发布时间、截取范围,确认是否经过拼接或删改;公开页面已经删除的,建议保留删除前的截图、录屏和通知记录;聊天记录内容较多时,建议按与公开片段对应的时间段分组,避免只提供碎片化截图。
六、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准备咨询时,可以把问题拆成三块:公开行为属于哪类主体和场景,聊天内容中哪些部分属于需要重点说明的私密信息,平台通知和传播扩大有哪些材料可以对应。律师服务费是否收取、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向受理法院核对,公证费向公证机构核对,鉴定评估费向鉴定机构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或律所报价,无法列出金额。
经济困难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及时拨打110。商业咨询不影响上述公共渠道的获取。
七、来源边界
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方性隐私权规则,北京作为咨询情境使用,以下依据按全国性规则列明。普通人际聊天记录是否属于隐私、公开行为是否侵害隐私权,本次资料缺少民法典隐私权定义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条款,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缺证事项;文章不对该一般定性作确定结论。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公开聊天记录是否构成泄露隐私,最终要落到内容性质、公开主体、同意情况和传播范围。北京地区的读者准备维权时,可以先按上述清单整理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公开页面、同意背景和平台通知材料,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核对可主张的场景、平台通知材料和拟议委托范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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