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项目与病历、票据对不上时,先核对的是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期间、同一收费项目的三方对应关系:每一项调解请求能否落到具体的病历记录和具体的票据上,项目名称、数量、金额与日期是否对得上。把对应关系理清之后产生的差异清单,才是向医院核对收费明细、向律师说明事实的起点。
一、先做三层对照,再谈差异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每一层都限定在同一患者、同一次就诊或住院的范围内:
第一层是主体与期间。核对病历首页、住院志、票据抬头上的患者信息是否一致,就诊日期、住院起止日期、票据开具日期是否落在同一期间。跨次就诊的记录与票据混在一起,会直接造成“对不上”的假象。
第二层是项目名称。病历中有记载的诊疗项目,与票据上的收费项目往往名称不同,例如手术记录中的术式与收费明细中的编码名称表述不一致。建议以病历记载的诊疗内容为线索,逐项查找票据中对应的收费条目,标注“名称不同但内容可能对应”和“完全找不到对应记录”两类。
第三层是数量与金额。同一项目在病历中记载的次数、天数、剂量,与票据上的计价数量是否吻合;调解请求中主张的金额,能否由票据金额和病历记载共同支撑。数量差异和金额差异分开列,避免混在一张表里。
对照结果可以用一份三列清单固定下来:调解请求项目、对应病历记录(页码或段落)、对应票据(票号、日期、金额)。清单的作用是让差异点可核查,建议在咨询时随身携带原件与复印件。
二、病历记录本身缺失或提供不全时,先固定这一事实
对照过程中如果发现某项诊疗在病历中找不到记录,或者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病历资料,这一事实本身需要先行固定,因为它关系到后续的责任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因此,核对时可以对照该条列举的病历资料类别,逐类确认是否已经取得;未取得的,建议书面提出查阅、复制要求并保留提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同上版本)该条的适用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为前提,三种情形并列。核对中如出现病历资料缺失,需要区分是尚未提供、拒绝提供,还是存在遗失、篡改等情况,并在清单中如实记录,不在材料整理阶段自行下结论。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医疗纠纷这一法律主题,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是否承接、由哪位律师承办、服务范围如何,需要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律师服务费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请律所所在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因此,病历梳理、票据核对、差异清单制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不宜以其他案件的费用推断本案。
材料核对阶段的建议归纳为:先在同一就诊期间内做项目、数量、金额的三方对照;对病历资料是否齐全单独记录;把差异点按“名称表述不同”“数量不一致”“无对应记录”分类,再带着原件与清单进入咨询。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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