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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应关注哪些责任认定问题?

在北京就名誉权侵权进行律师咨询,责任认定通常要围绕四条线展开:侵权内容由谁发布和传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咨询阶段尚未进入诉讼的,重点是把侵权内容、发布账号、平台处理记录和损害后果对应起来核对;已经准备起诉的,则要按拟主张的责任主体分别准备证据。

在北京就名誉权侵权进行律师咨询,责任认定通常要围绕四条线展开:侵权内容由谁发布和传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咨询阶段尚未进入诉讼的,重点是把侵权内容、发布账号、平台处理记录和损害后果对应起来核对;已经准备起诉的,则要按拟主张的责任主体分别准备证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也需要先完成这些基础事实的梳理,再讨论后续程序选择。

一、先分清责任主体:发布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两条线

名誉权侵权发生在网络环境时,直接实施发布、转发、评论等行为的是网络用户;网站、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等则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两者的责任基础不同,咨询时要分开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列,但二者的行为方式并不相同。对发布者,需要核对账号主体、发布内容、发布时间、传播范围和是否仍在持续;对平台,需要核对投诉渠道、通知记录、平台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咨询时常见的一个误区,是把“内容发在平台上”直接等同于“平台当然要负责”。平台责任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落在下述通知规则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规则上。

二、过错与过失相抵:责任认定中的两个变量

名誉权侵权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咨询中需要区分具体情形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推定,不能把一般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混为一谈。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变量是被侵权人自身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规定的是“可以减轻”,并非免除侵权人责任,也不是要求被侵权人必须采取某种行动。咨询时可核对的事实包括:争议是否由被侵权人先行公开的言论引发、被侵权人发现侵权后是否及时固定证据、损害扩大与自身未处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这些事实影响的是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而不是简单地决定“能不能告”。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两个触发路径

平台责任的第一条路径是“通知—必要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包含三个需要分别核对的点:通知是否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范围是“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咨询时应把通知的发出时间、发送方式、附件内容和平台回复一并整理,因为这些材料直接对应上述三个条件。同时要注意,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通知人自身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发出通知前对内容真实性的核对同样重要。

第二条路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不以权利人发出通知为前提,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例如平台是否已收到多次投诉、侵权内容是否处于显著位置、平台是否对内容进行了推荐或编辑等。咨询阶段可以先把这些事实线索列出来,再讨论是否具备主张平台责任的空间。

四、责任方式与赔偿范围:主张什么、依据什么

责任方式方面,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常见的请求内容。如果侵权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场景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需要说明的是,该条适用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等特定情形,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名誉权纠纷;但它所列的责任方式,可以作为理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类请求的参照。

赔偿范围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针对自然人,且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咨询时需要核对是否有就医记录、持续影响工作生活等材料,不能仅凭主观感受主张。

财产损失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条规定给出了“损失”和“获利”两种计算方向,二者难以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咨询时可以按这两个方向分别整理材料:因侵权导致的合同解除、订单减少、收入下降等损失凭证,以及侵权方通过内容获取流量、带货等利益的线索。

五、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清单

以下清单是建议性的整理方法,目的是帮助把事实与法律条件对应起来,并非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前提。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侵权内容页面截图、链接、发布时间 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指向特定主体、是否仍在传播
发布账号信息、注册线索 直接行为主体是谁、能否确定被告
平台投诉记录(通知内容、发送时间、平台回复) 是否满足通知的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要求、平台是否及时处理
社会评价降低的材料(客户反馈、合作方询问、业务减少记录) 损害后果及与侵权内容的关联
就医记录、心理疏导记录 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明程度
收入下降、合同解除等凭证 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向
自身先行公开或回应的记录 是否存在过失相抵的事实基础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分组,例如把针对同一账号的同一条内容的通知记录放在一起,把不同平台的处理记录分开标注。这样便于在咨询中快速定位每个责任主体对应的证据,而不是把所有材料混在一起。

费用方面,咨询本身以及后续拟委托事项的范围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诉讼或第三方环节的费用,需按实际发生和受理机关的要求另行核对,不宜在咨询阶段预设具体金额。

结语

名誉权侵权的责任认定,核心是把“谁发布、谁传播、平台做了什么、损害有多大、自身有无过错”这几组事实分别落到相应条文上。本文涉及的通知记录、平台处理时间、损害后果材料等,仍需结合具体情况逐项核对;如果准备进一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围绕拟主张的责任主体和现有材料讨论下一步安排。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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