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维权所需材料,应当结合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举证规则来准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仍需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提供相应材料。现场记录、检测材料、沟通资料可以分别用于固定污染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双方交涉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建议在整理现场记录、检测材料、沟通资料时,核对形成时间、记录主体、原始载体及与损害事实的对应关系,并保留原始文件备查。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资料提供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资料提供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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