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原审笔录与判决书事实表述有出入时,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诉业务应核对哪些材料?

当原审笔录与判决书对同一事实的表述出现出入时,建议先按“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证据与质证材料—送达与生效材料”分组整理,再逐项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数额、表述来源。这些出入不一定构成再审事由;能否进入再审,要看它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并经人民法院审查。

当原审笔录与判决书对同一事实的表述出现出入时,建议先按“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证据与质证材料—送达与生效材料”分组整理,再逐项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数额、表述来源。这些出入不一定构成再审事由;能否进入再审,要看它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并经人民法院审查。

先按材料组核对什么

材料组 具体材料 可以核对什么
裁判文书 一审、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调解书正本 判决书对事实的表述位置、认定依据、说理部分引用的证据
庭审记录 开庭笔录、调解笔录、证据交换笔录、质证笔录,以及庭审录音录像 笔录中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质证意见的原始记载
证据材料 证据清单、举证质证意见、书面代理意见、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及法院回复 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否经过质证、是否在笔录中有对应记载
送达与生效 送达回证、生效证明等 裁判生效日期,用于判断申请再审的期限起算点

需要留意的是,笔录与判决书表述不一致本身,并不当然说明判决错误。建议以同一争议事实为线索,把笔录页码、判决书段落、对应证据逐一对应,便于咨询时说明“哪一处出入、影响到哪一项事实认定”。

与再审事由、期限的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笔录与判决书事实表述的出入,可以对照其中第(二)项、第(四)项等情形,看涉及的是基本事实认定,还是主要证据的质证程序;是否符合,由人民法院审查判断。

期限上,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送达回证、生效日期是判断期限起算的基础材料。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咨询时的准备与边界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再审申诉业务,可先电话 4009003957 说明案件类型、程序阶段和上述材料情况。资料显示,该所业务方向包括上诉申诉;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沟通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以上材料分组与核对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便于把“出入”落到具体事实和证据上;是否委托、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诉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