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许可律师费用咨询中,如果同一份报价里“补正材料协助”和“许可争议代理”并列出现,先核对的是程序阶段节点:即这项许可申请目前实际处在“受理与补正”阶段,还是已经作出行政决定、进入复议或诉讼的“争议处理”阶段。两项服务分属不同程序阶段,工作起点、交付物和计费口径都不同;报价数字高低不是第一顺位要看的对象。
一、先分清两项服务各自对应的节点
补正材料协助对应许可申请受理环节。核对的节点是补正告知(通知)的作出主体、作出日期、补正事项清单和补正期限,以及原申请材料清单与已提交记录。这项工作通常围绕材料梳理、说明撰写和重新提交展开,费用关注点在于工作范围是否覆盖多轮补正、是否包含补正后的再次提交。
许可争议代理对应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进入救济程序的环节。核对的节点是被申请复议或被诉行政决定的文号、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以及拟提出的请求事项。这项工作的费用通常按复议、一审、二审等程序阶段分别对应,而不是与补正材料工作合并成一个笼统的“打包价”。
两项并列报价时,先确认二者是否指向同一许可事项的先后衔接:若补正尚未完成、行政决定尚未作出,争议代理就缺少已经发生的前置事实;若争议程序已经启动,补正工作则可能已不属于当前阶段。这一判断直接影响哪一项报价与当前工作对应。
二、报价对照建议按同一维度列表
建议请律所把并列报价拆成下列对照,便于逐项核实:
| 服务节点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费用边界关注点 |
|---|---|---|
| 补正材料协助 | 补正告知文书、补正事项清单、原申请材料清单与提交凭证 | 计费单位是“件”还是“阶段”;是否含多轮补正;补正后重新提交是否另行计费 |
| 许可争议代理 | 行政决定文书及送达凭证、拟申请复议或起诉的请求事项 | 复议、一审、二审是否分别报价;各阶段工作范围如何界定 |
这张表的用途是让两份报价落在同一比较维度上,避免出现一项按“阶段”计费、另一项按“件”计费却直接比总额的情形。材料是否齐备、送达日期是否明确,属于需要与律所共同核实的事实,不是委托成立的前置条件。
三、费用依据与书面约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据此,两项服务是否分列、如何计费,属于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范围,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补正材料协助纳入服务范围、如何单独计费。
同一文件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核对报价时,可以要求查看该所公示的备案收费标准,并确认书面委托合同写明服务范围、程序阶段、计费方式和付款节点。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的具体口径,本次资料未涉及,宜在合同中逐项写明,另行核对。
如对收费发生争议,依据同一文件第十三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调解。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资料显示其业务方向涵盖行政与争议解决相关领域,并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就本题而言,可先按上述节点整理补正文书与行政决定材料,再与律所核对两项服务是否分属不同阶段、如何分别计费;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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