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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平台删帖后还能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吗

平台删帖后,仍然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删帖这一事实会改变责任判断的重点:它通常说明平台已经采取删除措施,因而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主张“通知后扩大部分”连带责任的空间可能收窄;对于删除前已经发生的损害,以及平台自身利用网络侵权、或者此前已经知道、应当知道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仍可能依据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平台删帖后,仍然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删帖这一事实会改变责任判断的重点:它通常说明平台已经采取删除措施,因而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主张“通知后扩大部分”连带责任的空间可能收窄;对于删除前已经发生的损害,以及平台自身利用网络侵权、或者此前已经知道、应当知道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仍可能依据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主张责任。起诉时要把网络用户、平台分别作为责任主体核对,把通知送达、平台知悉、删帖时间和损害传播放在同一时间线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咨询前可以先按这一时间线整理通知记录、删帖记录和传播数据。

删帖影响的是责任范围,不是起诉对象的简单替换

“平台删帖”在事实层面是一个时间点,在法律层面则要回答三个问题:删的是什么内容、删在什么时间、删得是否彻底。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可能构成“采取必要措施”的表现,也可能只是部分处理;这两种情况对责任范围的影响并不相同。删帖本身并不当然消灭已经发生的侵权损害,也不当然说明平台在删帖前没有过错。起诉时如果把平台作为被告,需要先明确平台在本案中的角色:是侵权内容的发布者、编辑者,还是仅提供存储、链接、交易撮合等网络服务的主体。角色不同,适用的条文和责任基础也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针对的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如果平台自身发布、编辑、推荐的内容构成侵权,或者平台以自身名义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权利人可以直接按这条主张平台责任,而不是只看删帖是否及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的关键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和“未采取必要措施”。它不以权利人发出通知为唯一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平台后来删了帖,如果有材料显示平台在删帖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存在,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仍可能就未采取措施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反过来,如果平台此前并不知情,收到合格通知后及时、彻底删除,那么按这条主张责任的空间会明显收窄,但是否完全不承担,还要结合通知内容、删除范围、残留传播等事实判断。

通知是否合格,决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能不能用

平台删帖后权利人最容易忽略的,是“通知”本身是否合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完整规定了通知、转送、必要措施和错误通知的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把“通知”分成内容和效果两层。内容上,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效果上,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这里的限定是“扩大部分”,不是全部损害。删帖发生在通知之后,且删除及时、彻底,通常意味着平台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通知到达后继续传播造成的扩大部分,按这条主张连带责任的空间会变小;但通知到达前已经形成的损害,并不会因为事后删帖而自动消失,仍要结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或者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判断平台是否有责任。

“及时”在条文里没有给出统一天数,本次资料也没有提供固定期限。具体是否及时,需要结合通知送达时间、侵权内容的明显程度、平台的技术条件、删除范围等事实判断,不能简单按某一个天数下结论。通知如果缺少初步证据或者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平台可能主张通知不合格,进而主张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义务尚未产生。因此,通知发出前建议把侵权页面、权属或身份材料、侵权比对说明整理成能够独立阅读的材料,并通过可留痕的方式送达。

同时要注意错误通知的反向风险。条文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知内容越具体、证据越扎实,越能减少后续争议;但这属于风险控制建议,不是要求权利人在起诉前必须完成某种固定程序。

把删帖前后的事实排成一条时间线

平台删帖后,原内容可能已经无法直接访问,证据保全和事实梳理的重要性会上升。建议用同一张时间线表核对以下事项,每一项都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

时间节点 建议核对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侵权内容发布时 页面录屏、URL、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初始阅读转发数据 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初始损害范围
通知发出前 此前投诉记录、平台处置记录、内容是否属于明显侵权 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通知送达时 通知全文、附件、邮件或站内信记录、快递签收记录 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何时到达平台
平台处理时 平台回执、转送记录、删除时间、删除范围、残留链接 是否及时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删除是否彻底
删帖之后 残留页面、转载链接、搜索缓存、传播数据变化 损害是否仍在扩大、与平台处理的因果关系

这份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把“删帖”从一个孤立事实放回侵权过程。比如,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很快删除,但删除的只是其中一个链接,同一内容仍可通过其他链接访问,那么“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就需要结合删除范围判断。又如,权利人在通知前已经多次投诉,平台也有处置记录,那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明重点就不在通知之后,而在更早的时间段。材料整理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录屏时把网址、时间、账号信息一并录入;对重要页面,可以视情况采用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具体方式需结合内容和取证条件选择。

不同删帖情形,责任核对重点不同

删帖后的起诉不能只看“删了没有”,还要看删帖发生在什么背景下。以下情形可以作为核对思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预测:

情形 对平台责任判断的影响 起诉时的核对重点
通知前平台不知情,收到合格通知后及时、彻底删除 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主张扩大部分连带的空间较小;是否仍有责任,要看能否证明平台此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通知是否合格、删除是否及时彻底、有无残留传播
通知后延迟删除,或者删除不彻底 可能就延迟期间或者残留传播造成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到达时间、删除时间、残留链接、扩大传播数据
通知前平台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处理 可能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就未采取措施期间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投诉记录、平台处置记录、内容明显程度
平台自身发布、编辑或者以自身名义推荐内容 可能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来源、平台角色、编辑推荐记录
通知内容错误,导致平台删除他人合法内容 通知人可能对网络用户或者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初步证据是否充分

这张表的核心是:删帖时间点越早、删除越彻底,平台按通知后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的空间通常越小;但删帖并不能替代对“通知前平台是否知道”“平台自身是否侵权”“删除是否真正彻底”的核对。起诉时可以把网络用户和平台作为不同责任主体分别整理事实,是否在同一诉讼中一并主张、如何确定请求范围,需要结合具体程序和你手中的证据进一步判断。

如果侵权内容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页面,还可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等特别规则;这些规则针对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身份、自营标记和平台责任,与本题所问的删帖后网络侵权责任不是同一组条件,需要按该场景另行核对,不宜直接套用。

四个常见误判

第一,把“平台删帖”等同于“平台没有责任”。删帖只说明平台采取了某个动作,不能反过来证明删帖前没有损害、平台此前不知道或者删除已经彻底。第二,把“发了通知”等同于“平台一定连带”。通知要符合内容和送达要求,平台还要存在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且责任范围限于损害的扩大部分。第三,把“删帖后起诉”理解为只能起诉网络用户。平台自身侵权、通知后不处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却不处理,分别对应不同的责任基础,仍可能把平台列为被告。第四,把“及时”理解为一个固定天数。条文没有给出统一期限,本次资料也不能提供具体天数,需要结合通知送达、侵权明显程度、平台技术条件等事实判断。

本文依据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文围绕平台删帖后的网络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公开文本展开。该法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平台披露侵权用户信息的程序、行政投诉、刑事报案、网络交易平台内消费者权益的特别规则,本次资料未展开,需另行核对。具体案件中“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扩大部分”的认定,要结合通知记录、删帖记录、传播数据和平台角色由裁判者判断,本文不预测结果。

如果你准备主张平台责任,建议先把通知是否合格、平台知道或者应知的时间、删帖是否彻底、删帖后损害是否仍在扩大这四项作为核对重点;是否将平台列为被告、如何确定请求范围以及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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