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就人身损害准备咨询律师时,事故认定书和诊断证明是常见的基础材料,但通常不够。事故认定书主要帮助核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诊断证明主要反映伤情、诊断和就医情况;人身损害赔偿还要核对医疗费票据、病历、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护理情况、交通票据等。仅凭这两份材料,律师很难判断赔偿项目是否完整、损失数额如何形成、责任主体是否适格。准备咨询前,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问清咨询需要携带哪些材料、拟咨询的问题如何归类;具体承办和收费安排以律所确认为准。如伤情紧急或事故现场尚未处理,应先拨打120、122等公共紧急渠道。
一、两份材料能说明什么,不能替代什么
事故认定书属于事故处理材料,能帮助律师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责任认定情况。诊断证明能说明伤情、诊断结论、就医机构,有时还会记载休息建议。这些材料对于判断是否存在人身损害、损害发生在什么场景、初步涉及哪些主体,有直接帮助。
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不限于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把赔偿项目并列列出,意味着咨询时要逐项核对相应事实和材料,诊断证明无法单独覆盖误工、护理、交通、残疾等事项。
以医疗费为例,诊断证明只是证据之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医疗费通常要把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放在一起核对。只有诊断证明,缺少费用凭证和病历,医疗费的实际发生情况不容易完整呈现。该条还明确,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部分材料是否需要提前准备,要看后续治疗是否已经发生、是否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
二、按赔偿项目补材料:一份核对表
咨询前不必把材料整理成诉讼卷宗,但建议让每一组材料能回答一个问题:这项损失是否发生、金额如何形成、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对应关系。可以按下面的项目做初步归组。
| 赔偿项目 | 可以重点核对的材料 | 用途说明 |
|---|---|---|
| 医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后续治疗费对应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 | 诊断证明说明伤情和诊疗背景,收款凭证和病历说明实际支出及治疗过程。三者相互对应,便于核对医疗费范围 |
| 误工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能够反映收入状况和实际减少情况的材料 | 误工费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诊断证明上的休息建议可以作为线索,误工时间仍要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核对,收入状况需另行证明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护理人数有明确意见的,一并留存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 |
| 交通费 | 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正式票据,并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对应 | 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支出也在核对范围内 |
| 残疾相关 | 如伤情可能构成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意见、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等 | 造成残疾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明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标准和所需鉴定材料需另行核对 |
|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与住院、医嘱、实际支出有关的材料 | 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明的赔偿项目,具体材料形式和标准需结合实际情况核对 |
误工费的核对要更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条把有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三种情形分开处理。咨询前可以先把收入形式对应清楚:固定收入看实际减少,无固定收入看最近三年平均,无法举证时才涉及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同情形需要的材料不同,不能只用一张诊断证明代替收入材料。
护理费和交通费也有各自的核对重点。护理费要看护理人员有没有收入、护理人数是否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到何时;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还要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则要保留正式票据,并让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互对应。这些内容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有规定。咨询前把票据按就诊日期、就诊机构、往返人员分组,通常比混在一起更容易说明问题。
三、建议按“事故—就医—损失”三条线整理
在天津咨询时,可以先按三条线整理材料,不必追求一次齐全,但要能说明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一条是事故线。把事故认定书、事发经过说明、现场照片、联系方式等放在一起,重点核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主体和事故处理情况。事故认定书能反映责任认定,但具体赔偿主体还要结合谁实施侵权行为、谁依法应承担责任来判断。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作了界定:赔偿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咨询前可以把受害人、近亲属、对方当事人、车辆或单位等信息列清楚,方便律师判断主体关系。
第二条是就医线。按初诊、复诊、住院、转院、复查的顺序整理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和票据。建议把同一日期的病历、诊断证明和票据放在一起,核对就诊机构、科室、伤情描述和费用项目是否对应。诊断证明与病历记载不一致时,不要自行修改或补充,保留原件并说明来源,由律师判断需要进一步核实什么。
第三条是损失线。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按项目分开,标注每项费用对应的期间和凭证。误工费要对应误工时间证明和收入减少情况;护理费要对应护理人员、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交通费要对应就医次数和票据。无法对应的项目可以先单列,不要混入已经能够说明的项目中。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咨询时能快速看出哪些损失已有材料支撑,哪些还需要补充。
四、先分清程序路径,再谈材料够不够
人身损害咨询还有一个前提需要核对:是否属于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咨询前可以把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是否存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等信息理清。程序路径不同,材料准备的重点也不同,不能把普通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材料要求混在一起。
如果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材料整理时也要注意区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咨询时可以把各方主体与事故的关系分别列出,是否追加、如何主张由律师结合事实判断。这里只作材料核对提示,不替当事人作程序选择。
五、只有两份材料时,咨询可以解决什么
只有事故认定书和诊断证明,也可以咨询,但咨询目标宜放在“判断方向和补证清单”上,而不是要求当场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可以请律师帮助核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与拟主张的赔偿主体是否对应;诊断证明所载伤情需要补充哪些病历和费用凭证;误工、护理、交通等项目分别缺少什么材料;是否属于需要先走工伤保险程序的场景;后续治疗费是否已经发生、是否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
咨询时可以把问题写成清单,例如“医疗费票据与病历期间不一致时先补什么”“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误工材料有什么区别”“护理人数有医疗机构意见时如何提交”“交通票据与就医次数对不上时如何说明”。这些问题比笼统问“能赔多少”更容易得到有范围的回答。涉及具体金额时,误工费可能涉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护理费可能涉及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也涉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数据;这些标准需要结合受诉法院和统计口径另行核对,不宜在材料尚未整理时先定数额。
咨询前还可以与律所确认咨询如何计费、拟委托事项是否包含材料梳理、后续代理如何计费,费用和工作范围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要仅凭口头说法判断收费,也不要把咨询电话当作公共法律援助或紧急救助渠道。材料整理建议保留原件,提交复印件时注明来源和日期;涉及他人隐私的材料,咨询时说明使用范围。
总体看,事故认定书和诊断证明是天津人身损害赔偿咨询的基础起点,但通常不足以单独完成赔偿项目和损失范围的核对。建议按事故、就医、损失三条线整理,再带着拟咨询的问题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材料是否齐全、程序路径如何选择、委托范围和费用安排,可结合现有材料与律所进一步核对。
资料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部门网站转载)。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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