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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境污染侵权维权律师咨询:污染者免责事由怎么审查

审查污染者的免责事由,核心是把三件事分开处理:先看对方主张的是“不承担责任”还是“减轻责任”,再把它逐项对应到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上,最后核对支撑该主张的是哪一类证据。

审查污染者的免责事由,核心是把三件事分开处理:先看对方主张的是“不承担责任”还是“减轻责任”,再把它逐项对应到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上,最后核对支撑该主张的是哪一类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第三人过错在对受害人的关系上并不产生免责效果。至于“排污方本身没有过错”能否成为抗辩,取决于该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哪一种归责规则,需要对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的条文原文判断。在天津遇到这类纠纷,建议先把对方提出的免责说法、对应的证据和损害材料按事由归类,再带着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不承担责任”与“可以减轻责任”

这两类抗辩的法律效果不同,审查时不能混在一起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两条的构成条件有明显差别:前者要求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效果是不承担责任;后者只要求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效果是可以减轻责任,而且“可以”意味着由审理者根据过错程度裁量,并非一旦成立就必然按某一比例扣减。这两条针对的都是受害人一方的原因,条文本身没有把适用范围限定在某一类侵权。

落到审查上,如果对方只是笼统地说“受害人自己也有责任”“他自己没做防护”,这落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减轻责任范畴;只有当材料能够指向损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时,才进入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不承担责任的范畴。把对方的表述归到哪一条,直接决定后面需要核对什么证据。

二、第三人过错:对受害人不免责,但留下追偿通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是审查第三人过错类抗辩的关键。条文给被侵权人的是选择权,两个请求对象并列,没有规定必须先向第三人主张、也没有规定第三人有过错时侵权人可以先不赔。因此,上游企业偷排、第三方施工损坏污染防治设施、承运环节泄漏这类“是别人造成的”说法,在对受害人的关系上不产生免责效果。它的实际意义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受害人可以把第三人一并列为请求对象;二是污染者实际赔偿后,可以就其承担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

审查时要区分两个层次:对外,第三人过错不构成对受害人索赔的障碍;对内,追偿需要以第三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有对应关系为前提。前一层看条文即可确定,后一层要看证据,包括第三人的行为记录、合同与操作分工、时间线上的先后关系等。

三、“没有过错”能否作为抗辩,取决于归责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可以得出一个方法上的结论:过错是不是责任构成要件,取决于法律对该类侵权怎么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过错为要件,并规定了过错推定情形;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则是衔接条款,法律规定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所以审查“我没有过错”这一抗辩时,第一步不是看对方拿没拿出运行记录,而是先确定该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哪一条归责规则。

这里需要说明:本次检索到的资料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的完整条文并未全部收录,归责条款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文需要另行核对。在没有核对之前,不宜直接下“过错抗辩一律不成立”或“一律成立”的结论。实践中的常见偏差,是把“排放达标”“设备运行正常”“通过了环评验收”这类事实直接等同于免责事由;这些事实的意义,要放在具体归责规则和因果关系判断下评价,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四、故意违法污染:不是免责入口,而是加重入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条提示审查时要注意方向问题。如果材料显示排污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主观上是故意、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讨论的重点不在免责,而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三个条件需要分别核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对应的往往是监管文书、处罚决定、超标记录)、是否故意(对应的往往是持续时间、隐蔽方式、规避手段等材料)、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对应损害后果的鉴定、评估或医疗材料)。三项缺一,都不能按该条主张。

在同一个案件里,对方主张免责与己方主张惩罚性赔偿可以并存,审查时不宜因为对方提了免责事由就忽略这一条,也不宜把三项条件混在一起笼统表述。

五、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材料 可以帮助核对的要点
对方提出的免责、减责主张的书面表述或沟通记录 主张落在“受害人故意”“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中的哪一类,是否有明确指向
受害人一方行为的记录(进入区域的时间与路线、作业安排、防护情况) 用于区分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故意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过错
第三人的行为证据(上游排放、第三方施工、承运与设备维护记录) 第三人过错是否成立,以及追偿的现实可能性
监测报告、检测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排污行为与损害在时间、空间上的对应关系
损害后果材料(医疗记录、减产与修复费用凭证) 赔偿范围,以及是否具备“严重后果”的讨论基础

以上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取决于对方提出的是哪一类事由。整理时建议对同一事项比对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例如同一份监测报告的采样点位与受害地块是否对应、同一笔损失的票据与发生时间是否衔接。这些比对本身不产生法律效果,但能帮助判断对方主张是否有事实支撑。

六、天津场景下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天津只是问题发生的地点,本文引用的是全国适用的民法典条文。地方层面的监测规范、执法文书格式、鉴定机构选择等属于事实与操作层面,需以文书原件和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不宜凭经验推断。此外,本次资料未收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归责与举证责任的完整原文,这一点建议在正式咨询时对照法条原文核实,避免把“谁主张谁举证”的常识直接套到环境案件上。

关于服务范围与费用,咨询、发函、诉讼代理等事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鉴定、评估、检测等第三方支出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应分别核对,本文不涉及任何具体金额标准。污染正在持续的,建议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反映,固定现场状况,不要因为准备咨询而延误处置。

如果手头已有对方的免责主张和相关材料,可以先按上述事由归类,再就归类结果、证据缺口和下一步处理方式,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可在政府部门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页面核对: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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