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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征收补偿律师:补偿决定和协议内容不一致,咨询时应先比对哪个补偿项目?

补偿决定与补偿协议内容不一致时,建议先比对 补偿方式 和 补偿金额(其中首要为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 ,再以补偿协议的法定事项清单逐项对照。这样排序的理由是:补偿方式决定了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条不同计算路径,补偿金额则是各项费用与奖励的计算基础;两项确定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才有可对照的口径。

补偿决定与补偿协议内容不一致时,建议先比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其中首要为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再以补偿协议的法定事项清单逐项对照。这样排序的理由是:补偿方式决定了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条不同计算路径,补偿金额则是各项费用与奖励的计算基础;两项确定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才有可对照的口径。

一、对照的法定清单来自补偿协议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据此,补偿决定与补偿协议在事项范围上应当一致,比对时可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列举的事项为清单,逐项检查两份材料对同一事项的记载是否相同、计算口径是否相同。

二、建议的比对顺序与用途

以下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先后程序,目的是让差异集中暴露在少数关键项目上:

顺序 比对项目 该项差异会影响什么
1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决定后续各项是否按同一路径计算,方式不同时金额差异往往由此产生
2 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 需回到房屋价值评估与征收补偿方案核对计算基数
3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时,地点、面积与结算差价直接相关
4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属于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5 停产停业损失 仅涉及生产经营用房时核对
6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影响过渡期费用与搬迁安排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比对金额时,可以把这三类补偿与补助、奖励分列,避免把奖励计入房屋价值后误判差异。

同时需要核对两份材料所依据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为同一版本。条例第十条要求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并公布征求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五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面积、用途、区位登记不同,会直接造成补偿金额差异,这类差异的源头不在补偿决定或协议文本本身。

三、适用前提与仍需核实的事项

上述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适用另外的规定,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河北地区的具体项目应先确认土地性质。

补偿决定的作出有前提条件: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第二十六条)。如果两份材料同时存在,需要核对各自的形成时间、作出主体和所处程序阶段,确认是否属于同一征收项目、同一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对补偿决定的救济期限应与材料比对分开记录,避免因整理材料耽误期限。

咨询前可以准备: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原件或完整复印件、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房屋调查登记结果、评估报告、房屋权属与用途证明。上述材料用于核对两份文件的主体、期间、项目和计算依据是否对应。拟委托律师协助比对或代理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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