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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环保关停行政诉讼律师:经营主体与产权人不一致,关停诉讼应补哪些主体材料

经营主体与产权人不一致时,环保关停诉讼的主体材料要沿两条线准备:一条证明起诉人确系被关停经营活动的实际实施者、关停决定直接影响其经营权益;另一条把产权人及授权使用关系交代清楚,使法院能核对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产权人是否需要参加诉讼。程序上此时处于起诉与立案登记阶段,法院对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其他错误应当给…

经营主体与产权人不一致时,环保关停诉讼的主体材料要沿两条线准备:一条证明起诉人确系被关停经营活动的实际实施者、关停决定直接影响其经营权益;另一条把产权人及授权使用关系交代清楚,使法院能核对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产权人是否需要参加诉讼。程序上此时处于起诉与立案登记阶段,法院对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其他错误应当给予指导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因此补正材料宜按法院告知的项目组织,同时附上能够相互印证的经营文件与产权文件。

起诉阶段的主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同条还规定,不得未经指导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对经营主体与产权人分离的情形,上述条文的落点是:起诉状所列原告,需有材料说明其就是被关停经营活动的实施者,或者其经营权益因关停受到直接影响;产权人一栏则需说明其与经营场地的权属关系、对经营主体使用该场地的授权情况。第五十条要求起诉时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署名主体应与所附证照、合同保持一致。

材料形式上,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且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明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告方提交主体材料的作用在于把自身与被诉行为的关联讲清楚,而非替代被告的举证。

可准备的主体材料清单

下表按材料组列出建议核对的内容,供整理时参照,具体是否提交、如何提交以法院补正告知和案件情况为准。

材料组 可核对的事实 整理时留意
起诉人身份材料 起诉人属于法人、其他组织还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起诉状署名与证照是否同一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名义起诉的,附经营者身份证件
经营关系材料 经营主体占有、使用被关停场所的来源与期间 与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协议、场地使用协议,租金或承包费支付凭证,场地交接记录
经营资格与运营材料 被关停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由起诉人实施 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危废处置合同、水电户名与缴费记录、纳税与社保缴纳记录、购销合同、员工名册
产权与授权材料 产权人与经营主体的关系,产权人对使用、经营及本次诉讼的态度与授权范围 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产权人出具的同意使用、授权经营或委托办理的书面文件;产权人参加诉讼时的身份材料
委托代理材料 代理权限与代理人资格 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函;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被诉行为材料 关停决定的内容、作出主体与送达情况 关停通知、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张贴或送达照片

核验顺序与处理前提

建议先统一主体名称:比对证照、租赁合同、许可文件、水电及纳税户名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出现更名、改制、承包到期后由他人续营等情形,用书面说明连同原始文件一并呈现。再按时间顺序排列经营关系起始、许可取得、实际运营与关停时点,使每一份材料对应一个可核对的期间。最后区分原件与复印件,注明取得来源与保管人;对仅有复印件的关键文件,说明原件去向。

产权人是否列为共同原告、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以及代理权限如何设定,取决于权属与授权文件的实际情况,可与代理律师协商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产权人出具授权文件时,授权范围宜写明场地使用、经营事项及诉讼相关事项,避免笼统表述导致核对困难。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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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环保关停行政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