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把“调查取证”单独列为“另计”时,需要先把它拆成两类边界来核对:一类是调查取证作为律师工作,是否已经包含在律师服务费内、按什么方式计费;另一类是调查取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第三方支出,是否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前者取决于书面委托合同如何约定服务范围,后者要看具体支出项目和有效凭证,不能仅凭报价单上“另计”两个字概括。
一、先把三类费用分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边界是明确的:“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同一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据此,核对“调查取证另计”时,可以按三类分别对应:
- 律师服务费:调查、取证、材料整理等律师工作本身的对价,应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调查取证中实际发生的查档费、鉴定费、公证费等,按上述规定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异地办案差旅费:如涉及异地调查,属于单独列明的费用类别。
报价单只写“调查取证另计”而没有落到上述类别,边界就不清楚,建议在签约前要求书面说明。
二、核对“另计”时看四项内容
第一,看服务范围。委托合同或收费条款中,调查取证是作为律师服务事项列入,还是仅指代为支出第三方费用;两种理解对应的付费方式不同,可与律所协商明确,并写入书面约定。
第二,看计费方式。如属于律师服务费,是按件、按小时还是其他方式计算,报价单应能对应;如属于代付费用,则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宜事先估定为固定“包干价”。
第三,看凭证。上述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因此对查档费、鉴定费等代付项目,可以要求提供对应票据或凭证,并核对付款对象、金额与调查事项是否一致。
第四,看是否混入禁止性收费。以“疏通关系”“打点”为名收取的办案费、顾问费,属于上述第八项明确禁止的情形;报价中如出现含义不清的“协调费”“关系费”,需要求律所说明性质。
三、涉及诉讼阶段时再核对第三方费用去向
如果拆迁维权已进入诉讼程序,调查取证可能牵涉鉴定、勘验、评估等支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类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不属于律师服务费,也不应通过法院代收代付。核对报价时,可以据此判断“另计”项目是否被重复计入律师服务费。
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到律所咨询时,建议携带或准备:报价单或收费方案、委托合同草案中的收费条款、拟调查取证的事项清单、已发生费用的票据。核对时按同一调查事项比对主体、金额、凭证和计费依据,能帮助判断“另计”究竟对应律师工作还是第三方支出。哈密当地的具体收费数额,本次资料未涉及,需以律所书面报价和合同约定为准,不宜仅凭口头报价确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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