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饲养动物侵权选律师,饲养人过错和证据收集怎么问?

在北京处理饲养动物致伤纠纷、准备委托律师时,建议把咨询拆成三步来问:第一步问清楚本案应当按哪一条归责,是一般饲养动物致害、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还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第二步问清楚“饲养人过错”在本案中处于什么位置,哪些事实属于责任基础,哪些事实属于减免责事由;第三步按证明对象把证据分成动物与责任主体、致害过程与安全措施、损害与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行为、损失金额几组,逐组问律师“这组材料要证明什么、还缺什么”。面谈时把事发时间地点、动物种类与归属、是否拴绳戴嘴套、伤情与就医记录、票据原件分别说明,比笼统问“能不能赢”更有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先用作咨询入口;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需要与律所书面确认。

一、先问适用哪一条:三种动物致害的责任基础不同

饲养动物致害在民法典中并非一条规则包打全部情形,咨询时值得先让律师把这几种情形区分开。

一般情形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同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该条在本次资料所载原文中未见减免责但书。

此外,遗弃、逃逸期间致害的,按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则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据此,面谈时可以这样问:

  • 本案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认定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具体名录属于地方管理事项,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
  • 事发时动物是否处于遗弃、逃逸状态?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
  • 对方是否采取了拴绳、戴嘴套、圈养、隔离等安全措施?主张“违反管理规定”所依据的具体管理规定是哪一份?本次资料只提供上位法条文,北京地方养犬管理的具体规定需另行核对。
  • 按哪一条主张,对应的免责、减责事由分别是什么?

二、“饲养人过错”怎么问才问到点上

很多人习惯问“对方有没有过错”。在饲养动物致害中,这个问法需要拆开。

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原文看,条文直接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把“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可以减少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由主张的一方证明。也就是说,受害一方通常不需要先证明饲养人主观上有过错,责任基础落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时的过错推定规则,是否适用于本案,应结合具体条文由律师判断。

“过错”在实务中更多出现在两个位置:

其一,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这一事实。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把“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写进责任基础,违规事实与安全措施缺失事实因此成为需要重点证明的对象。

其二,受害人自身行为的评价。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故意”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三条的表述范围并不相同:一般情形下“重大过失”也在减免责事由之列,违反管理规定情形下条文只写到“故意”,且后果表述为“可以减轻”。咨询时应逐条对照,确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落在哪一条、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

可以问律师的具体问题包括:

  • 对方可能主张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指向哪些具体行为?我需要准备哪些反证?
  • 损害发生后我是否有扩大损失的行为?这部分与赔偿责任的比例如何对应?
  • 如果同时存在多条可主张的路径,选择哪一条对举证负担更有利,理由是什么?

三、证据收集怎么问:按证明对象分组

证据收集不宜泛泛问“要准备什么”,可以按证明对象分组,逐组问用途与缺口。下表是建议的整理方式,所列材料为通常可留存的类型,是否属于本案必要材料,仍需结合案情与律师意见确定。

证明对象 可整理的材料 对应条文 面谈时可问
动物种类与责任主体 动物照片视频、犬只登记或免疫信息、饲养场所线索、目击者联系方式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本案责任主体是饲养人还是管理人,是否存在遗弃逃逸情形
致害过程与安全措施 事发时段监控、现场照片、物业或社区记录、报警记录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对方是否拴绳、戴嘴套、圈养,主张违规所依据的管理规定是哪一份
损害与因果关系 门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伤口照片、复诊记录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伤情与动物致伤之间的关联如何固定,是否需要鉴定评估
受害人自身行为 事发前后聊天记录、现场证人、当时的动作描述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对方可能主张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具体指什么
损失金额 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误工证明、护理材料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哪些项目有票据支撑,哪些需要补充证明

整理时可以注意三点:一是同一份材料标注来源与形成时间,便于核对;二是原件、复印件、电子存储分别登记,避免重复提交同一内容的不同版本;三是把“已经拿到的”和“需要调取的”分开列,避免把待调取材料写成已有材料。监控、报警记录等需要第三方保存的材料,可以尽早询问调取方式和保存期限,这一建议只是便于固定事实,不构成法定义务。

四、费用与委托范围怎么谈

费用问题建议分项问清,不要只问一个总数。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例如咨询、发函、立案、出庭、调解是否分别计算,是否包含二审,差旅等支出如何处理。这些内容建议写入书面委托合同,避免口头约定。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和律所报价,任何具体金额都需要向律所核对,本文不作推测。

诉讼费属于法院收取的费用,通常与诉讼请求金额相关,具体标准以法院通知和现行规定为准。鉴定评估费用属于第三方机构收费,是否需要鉴定、鉴定事项如何确定、费用如何承担,可以与律师在评估案情后商定。三类费用性质不同,咨询时可以请律师分别说明,并注明哪些是代收代付、哪些是律所服务费。

委托范围同样值得写明:代理到哪个程序阶段、是否有转委托、材料由谁保管、进展如何告知。这些属于委托安排,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五、面谈前的准备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面谈前建议按时间线写一份简要事实说明:何时、何地、何种动物、谁在管理、当时有无安全措施、伤在哪里、去了哪家医院、花了哪些费用、是否报警、是否有目击者。每一项后面标注材料来源。这样律师可以较快判断适用哪一条、举证重点在哪。

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包括:北京地方养犬管理的具体规定及烈性犬名录、具体鉴定机构与鉴定事项、法院对诉讼费的具体收取、律所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这些内容本次资料未涉及,不宜在咨询前自行假定。

如果伤情紧急,应先就医并报警处理,公共服务与紧急求助渠道优先使用,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围绕本文所述的归责条文选择、过错与减免责事由的区分、证据分组整理和费用边界,如仍需进一步核对具体材料,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饲养动物侵权如何选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