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复议决定的主文与复议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不能逐项对应,起诉材料中宜补一份以“复议请求”为轴线的对应说明,并附比对清单:逐项写明请求内容、复议决定相应内容、两者的差异性质以及该差异所对应的法定处理方式,同时把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凭证、受理或补正通知、听证材料按同一顺序编号,方便法院对照查阅。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提交形式可与承办律师商定。
一、对应说明的写法:三栏比对与差异归类
建议以表格形式列出三栏:第一栏照录复议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第二栏照录复议决定主文中对应段落,第三栏写明差异性质。差异性质可以按“全部支持”“部分支持”“未作处理”“变更”“驳回申请”“不予受理”等类别标注,并注明该结论出自决定书哪一页、哪一段。对未作处理的请求,说明中宜写清该请求在申请书中位于第几项、决定书是否提及、以何理由处理或未处理。这类归类的用途是让阅读者在不翻阅全卷的情况下,先看清请求与决定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差异说明可对应的法定处理方式
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须落入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如果复议决定属于变更,对应说明中可以标注该变更落入上述哪一项,并写明判断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出处;涉及是否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需同时核对是否存在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情形。
如果复议决定是驳回申请,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此时对应说明可以核对决定书是否载明理由、理由针对的是哪一项请求,以及该理由与申请书所述事实是否指向同一事项。
此外,同法第六十一条对复议决定的形成程序作出规定:由行政复议机构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经过听证的案件,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咨询意见作为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应说明中如涉及决定形成过程,可以据此核对听证笔录、听证通知等材料是否齐全,并在清单中注明取得情况。
三、按同一顺序归拢材料
建议按以下顺序装订并在目录中标注页码:复议申请书(含请求事项)及提交凭证、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听证通知与听证笔录(如有)、复议决定书、送达凭证。送达凭证用于核对收到决定书的日期,与起诉期限的核算相关。每一份材料旁可注明其能核对的事项,例如申请书核对请求范围,决定书核对处理结果,送达凭证核对收到日期。上述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差异是否影响起诉主张的成立,需结合全案材料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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