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驻马店就此类补偿协议咨询时,建议补充的重点可以放在三类材料:说明签约主体与授权情况的材料、说明正文与附件对应关系的材料、说明补偿履行节点的材料。具体包括协议全套原件(含附件、补充页和手写改动页)、签约人身份及授权文件、附件清单与页码对照表,以及评估报告、补偿方案、付款和交房搬迁凭证。骑缝章缺失、附件未编号属于材料形式问题,是否影响协议成立、生效或具体条款的认定,需结合原件和实际签署情况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这两点下结论。
一、先核对签约主体与授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咨询前可以补充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由他人代为签约的,补充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材料;同时记录征收方签约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及授权依据(如有)。还可以对协议首尾页、骑缝处及每页的签字盖章情况作书面说明,用途在于核对签约人是否具有相应权限,以及协议是否具备双方确认的外观。
二、再核对附件与正文的对应关系
针对附件未编号,建议制作一份附件对照表,按正文条款顺序列明附件名称、页数、形成时间、有无编号、有无双方签字或盖章、对应正文哪一条。对手写改动、替换页,单独记录改动位置和确认方式。与此同时,可以补充评估报告、房屋调查登记结果、补偿方案及签约期限通知等补偿依据材料,用于比对协议所载补偿项目、金额与依据材料是否一致。这类整理属于咨询准备方法,不改变协议内容,也不替代对原件的审查。
三、最后核对履行节点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建议补充补偿款支付凭证或专户信息、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的书面约定、交房或搬迁记录、临时安置或周转用房相关凭证,以便核对补偿与搬迁的先后顺序及实际履行进度。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如协议原件由征收方保管,可以向征收部门核对档案记载及分户补偿公布情况,并保留查询过程的书面记录。
上述材料属于咨询前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也不以先取得全部原件为前提。携带现有协议和能够取得的材料进行咨询,有助于梳理争点;协议效力、补偿标准及当地签约期限等问题,仍需结合原件和当地征收补偿方案另行核实。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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