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这一移送义务。
案件与证据材料的衔接
依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整理移送材料时,可以核对违法行为的涉嫌犯罪情况、已有证据材料以及移交接收记录。
第二十七条使用“及时”这一要求,不应将调查终结写成发现涉嫌犯罪后移送的统一等待条件。具体移送手续和材料要求,应结合案件适用的现行规定继续核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官方全文转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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