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许可条件附件的原件,再核对现场核查记录的原件。**这一顺序不是法律规定的先后步骤,而是材料整理上的建议:许可条件附件是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文本依据,现场核查记录是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过程记录,两者用途不同。先确定附件中的条件与标准本身,再把核查记录逐项对照,更容易发现不一致究竟出在条件文本上,还是出在核查过程上。
一、先核对许可条件附件:先固定“条件、标准”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这句话把审查的参照点放在“法定条件、标准”上,因此许可条件附件首先需要核对的是它作为条件载体的身份和内容,而不只是看它是否盖了章。
建议逐项核对以下几项,并记录核对的结论:
- 附件名称、编号、版本或生效日期,确认它与本次申请所适用的条件版本是否对应;
- 附件是随申请一并提交,还是后来补正形成;如属补正,可与第三十二条的告知与受理规则对照检查。该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附件的出具主体、盖章与签收痕迹,以及申请人是否确认收到过同一文本。
二、再核对现场核查记录:看它是否按照条件逐项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据此,核查记录至少要能回答:谁去核查、何时核查、核查了哪些事项、结论如何形成。
核对时建议关注:
- 核查人员的人数与签名,是否与“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要求相符;
- 核查日期与附件版本的日期关系:核查时使用的是否为同一版本的条件;
- 记录中的核查项目能否与附件条件一一对应,缺项、笼统表述或只写结论不写事实的部分单独标出;
- 记录是否有签字、归档等形成痕迹。第六十一条针对的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要求“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许可审查阶段的核查记录能否直接参照该条,需结合具体许可程序规定另行核实。
三、两份材料不一致时的整理方法
建议采用同一维度并列对照,而不是先判断哪一份“有效”:
| 核对维度 | 许可条件附件 | 现场核查记录 | 整理的用途 |
|---|---|---|---|
| 形成时间 | 版本、生效日期 | 核查日期 | 判断核查时适用的是哪一版条件 |
| 制作主体 | 出具单位、盖章 | 核查人员、签名 | 判断记录是否由适格人员形成 |
| 内容范围 | 条件项目清单 | 实际核查项目 | 找出缺项与超出范围的项目 |
| 表述方式 | 条件与标准 | 事实描述与结论 | 区分“标准不清”与“事实不符” |
对照后通常会出现三类差异:附件条件本身表述不清、核查记录缺项或表述笼统、两者对同一事实的描述不同。三类的处理准备不同,宜分别标注,避免混为“材料矛盾”一个结论。同步整理受理凭证、补正告知、送达回证等程序材料,有助于说明每份文件在时间线上的位置。
以上为材料整理与核对方法的建议,不构成对具体许可决定效力的判断。涉及具体案件时,还需结合该许可事项的专门规定和实际原件进一步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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