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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中,伤情证据和学校责任怎么准备?

在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中,伤情证据和学校责任应当分开准备、再放到同一条时间线上核对:伤情证据要解决“受了什么伤、伤到什么程度、与哪次行为对应”,学校责任材料要解决“事发是否在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后有没有制止、通知家长、给予辅导并依法报告”。

在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中,伤情证据和学校责任应当分开准备、再放到同一条时间线上核对:伤情证据要解决“受了什么伤、伤到什么程度、与哪次行为对应”,学校责任材料要解决“事发是否在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后有没有制止、通知家长、给予辅导并依法报告”。咨询前先确认孩子的出生日期、学籍信息、事发时间和学校类型,因为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会直接改变学校责任的举证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分组和核对顺序做一次梳理。

一、先分清适用哪条校方责任规则

校园霸凌在学生欺凌防治规则中通常表述为“学生欺凌”。讨论学校责任,先要落到孩子属于哪一类民事行为能力人,再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不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按该条表述,学校主张免责,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家长一方准备材料的重点,是先把“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这一事实固定下来,包括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伤情和就医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该条表述,家长一方需要准备能够反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材料,例如事前已经知道同学间存在持续矛盾却未干预、事发时未及时制止、事后未通知家长、未按规定处理或未报告。

两条规则的举证方向不同,材料用途也不同。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长可以先整理“在校期间受伤”的基础事实,再针对学校可能提出的“已尽职责”准备反驳材料;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长需要把学校日常管理、事发处置、事后通知与报告中的具体环节逐项整理出来,用事实说明学校在哪个环节没有尽到职责。具体年龄界限以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为准,咨询时带出生证明或户籍材料核对即可。

二、伤情证据:先固定“伤”,再连接“事”

伤情证据的核心是“医疗记录—伤情固定—时间线—对应关系”四件事,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

第一组是医疗材料。包括首诊病历、诊断证明、影像检查报告、处方、缴费票据、复诊记录。首诊病历尤其重要,要看清是否记载受伤时间、主诉、查体所见和初步诊断。如果孩子出现失眠、恐惧、不愿上学等情形,心理门诊或精神科就诊记录也应一并保存;这类记录可用于说明精神损害方面的主张,但能否支持具体赔偿项目,仍需结合医嘱、鉴定意见和案件事实判断。

第二组是伤情照片和原始载体。照片建议保留拍摄时间信息,多角度拍摄,并与病历记载的受伤部位相互对应。手机中的原图、原始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不要只保留转发后的副本,提交时一般提交复制件,原件或原始设备自行保管,便于后续核对。照片能核对受伤部位和外观变化,病历能核对就诊时间和诊断,两者放在一起看,比单独一张照片更有说明力。

第三组是时间线。建议用一张表列明:事发日期与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孩子告知老师或家长的时间、学校介入时间、首次就医时间、复诊时间、报警或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时间。时间线的作用是把“伤情”和“具体行为”连接起来,帮助判断伤情与哪一次事件对应。若存在多次欺凌行为,应按次数分别列明,不能把多次事件合并成一条记录。

第四组是损失票据。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按票据和医嘱逐项列明,注明发生时间、金额、支付人和用途。没有票据支撑的项目,不宜在咨询时直接写成确定数额。是否需要进行伤情鉴定、何时鉴定、由谁委托,要结合伤情稳定情况、就诊医院意见和办案机关要求判断,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鉴定申请纳入服务范围;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按规定收取,属于律师服务费之外的第三方费用。

三、学校责任:围绕“应当”条款核对学校做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条规定可以作为核对学校履职情况的主线。家长可以从以下方面整理材料:

一是制度与组织。学校是否建立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是否开展过防治欺凌教育,是否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是否有日常排查记录。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家长可以核对学校公示材料、入学教育记录、家长会记录等,判断学校日常管理是否有相应安排。

二是事发时是否立即制止。可以整理孩子陈述、在场同学说明、教师沟通记录、监控视频调取情况。监控视频有保存期限,建议尽快向学校书面申请调取,并记录申请时间、接待人员和答复内容,便于核对学校是否及时处置。这里建议书面申请,是为了固定“何时提出、学校如何答复”,不是把书面申请写成法定前置条件。

三是是否通知双方家长参与认定和处理。可以保存微信、短信、电话记录、面谈记录,注明通知时间、通知人、通知内容和家长到场情况。未保法第三十九条把“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列为学校应当做的事项,家长可以用这些记录核对学校是否履行。

四是事后辅导、教育和管教。包括学校是否安排心理辅导、是否进行教育和引导、是否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依法加强管教、是否给予家长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材料可以是辅导记录、沟通记录、请假与复课记录、孩子情绪变化的日常记录。

五是严重欺凌的报告义务。未保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家长可以核对学校是否出具报告、是否有受理回执、是否告知家长报告情况。是否属于“严重欺凌”,需要结合行为性质、程度和后果判断,家长不宜仅凭伤情照片自行下结论,可以把事实材料整理后请专业人士协助分析。

此外,《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以及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具体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家长可以把孩子事前的情绪异常、身体伤痕、向老师反映的记录、请假记录按时间整理,用于核对学校是否“应当知道”以及知道后是否及时报告和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未保法第一百三十条对“学校”的范围作了界定,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等是否属于该条“学校”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核对,不能直接套用同一责任规则。如事件涉及校外第三人,责任规则另有规定,也应另行核对。

四、咨询前的材料分组与核对顺序

建议把材料分成四组,每组说明“能核对什么”,避免把所有材料混在一起:

组别 主要材料 能核对的问题
身份与在校关系 出生证明、学籍信息、缴费记录、课程表、作息时间表 孩子属于哪类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是否在学习生活期间、学校类型
伤情与损失 病历、诊断证明、影像报告、伤情照片、心理就诊记录、票据 伤情程度、就诊时间、损失项目及数额
学校处理 通知记录、面谈记录、监控调取申请、辅导记录、报告回执 学校是否制止、通知、辅导、管教、报告
事发经过 孩子陈述、在场人员说明、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时间线 行为次数、持续时间、与伤情的对应关系

整理顺序上,可以先核对身份与在校关系,再核对伤情与事发经过,然后核对学校处理记录,最后汇总损失票据。这是便于阅读和咨询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影响任何一方依法自行收集材料。同一份材料涉及多个事项时,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原件来源归类,避免同一事实出现不同日期却无法说明原因。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应当分开。律师服务费根据委托范围、工作量和计费方式,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书面约定;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具体金额以受理机构通知为准。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报价。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发函沟通、参与调解、诉讼代理等事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各项如何计费。

五、还需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咨询前可以先把以下问题列出来:孩子的准确年龄及对应民事行为能力;事发是否发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属于未保法第一百三十条界定的哪一类学校;学校是否已向公安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伤情是否需要鉴定、何时鉴定;是否存在校外第三人参与。这些问题直接影响适用哪条规则、准备哪组材料,不宜用同一套材料应对所有情形。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官方原文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官方原文见 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

如果伤情材料与学校处理记录之间的时间对应还不清楚,或学校类型、孩子民事行为能力归属需要进一步核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的分组、核对顺序和拟议委托范围做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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