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就网络侵权问题预约律师咨询,准备材料可以围绕两条线展开:一条证明“谁在主张权利、哪些内容涉嫌侵权”,另一条证明“损害或交易往来与这些内容如何对应”。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不宜只带零散截图,宜保留原始载体,提交时附完整上下文、账号信息、时间和来源说明,并使打印件或导出件能与原始记录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分组和提交方式做初步沟通。
一、先分清咨询所处的阶段和要证明的对象
网络侵权咨询可能发生在不同节点:尚未向平台投诉,准备发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通知;已经投诉但平台未处理或处理不完整;正在与发布者协商;或者准备评估诉讼。不同节点所需的材料侧重点不同,但共同点是把“权利主体”“侵权内容”“平台知悉情况”“损害或交易关联”分开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直接说明了通知材料的两项核心内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咨询时可以把材料按这两项先分开,再补充平台处理经过、损害后果和已有程序文书。该条规范的是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情形,并不等同于诉讼材料清单;具体平台还可能设置自己的投诉页面和格式要求,需以平台页面显示为准。
二、咨询前可以按五组整理材料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目的是让律师较快核对事实,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固定顺序。每组材料应注明来源、形成时间和保管位置。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的事项 | 整理提示 |
|---|---|---|
| 身份与主体材料 | 谁是权利人、账号与本人是否对应、是否存在代他人咨询 | 身份证件、账号注册或绑定信息、联系方式;代他人咨询的,准备关系说明和授权材料 |
| 侵权内容与平台页面 | 涉嫌侵权内容是什么、发布在哪个平台、由哪个账号发布、发布时间和当前状态 | 保存页面链接、截图或录屏、发布账号主页、内容原文;截图应能看出平台名称和进入路径 |
| 通知与平台反馈 | 是否已向平台发出通知、通知包含什么、平台如何回复、是否采取删除或屏蔽等措施 | 保留通知原文、发送记录、投诉编号、平台回复、处理结果页面 |
| 聊天记录 | 沟通上下文、双方账号、侵权言论或交易背景、是否存在持续骚扰或误导 | 保留原始设备中的完整对话,不只保存单条截取;群聊保留群名、成员和发布者信息 |
| 转账记录 | 资金往来时间、金额、收付款主体、订单号,以及转账与侵权内容或交易事项的对应关系 | 导出完整流水或电子回单,制作时间、金额、对应事项的对照表 |
| 损失与关联材料 | 医疗费、修复费、收入变化、公证或鉴定支出等与侵权后果的对应 | 按费用项目和时间顺序整理票据,并说明与哪一侵权事实相关 |
| 已有程序材料 | 已经收到、提交或签署的文书、日期、附件和送达情况 | 按时间排列,保留签收或送达记录 |
材料较多时,建议先做一页时间线:何时发现内容、何时沟通、何时转账、何时通知平台、平台何时回复。时间线本身不是证据,但可以帮助核对不同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和同一期间。
三、聊天记录的提交:原始载体、完整上下文、可核对来源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信息的一种。咨询时提交聊天记录,建议遵循“先保留原始载体,再制作复制件”的顺序。手机、电脑中的原始聊天页面应保持可打开状态,不随意卸载应用、清理缓存或删除对话。向律师提交打印件、导出文件或录屏时,应让接收方能够核对复制件与原始页面是否一致。
具体可以这样整理:
第一,保留账号信息。截图或录屏中宜包含聊天双方的头像、昵称、备注名、真实账号或平台ID,以及进入聊天窗口的路径。仅有对方一句发言、看不到对话主体的截图,核对价值会明显降低。
第二,保留完整上下文。对关键对话,建议保留前后若干条消息,说明争议内容的来龙去脉;涉及语音、图片、文件、红包或转账的,单独保存原始文件,并标注在对话中的位置。只截取其中一句,容易产生断章取义,也不利于判断语言环境和双方意思。
第三,群聊记录要保留群名称、群成员列表、发布者账号和发布时间。若涉及多人转发,说明是自己账号内保存、平台导出,还是他人转发提供;转发件应尽量追溯到原始发布页面。
第四,制作说明页。可以在打印件首页写明:聊天平台、账号名称、对话对象、导出或打印日期、页数、保存设备,以及“打印件与原始设备记录一致”的核对说明。说明页是整理方法,不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格式。
第五,关于公证、可信时间戳或鉴定。咨询阶段可以先带原始设备和复制件,由律师根据内容是否易被删除、平台是否配合、后续是否进入诉讼等因素,评估是否需要进一步固定。是否办理公证、由哪一机构办理、费用多少,需向公证机构和受理机关另行核对,不宜在咨询前一概当作必须完成的步骤。
如果后续进入诉讼程序,电子数据的提交方式、原件核对方式和载体要求,应以受理机关的要求为准。咨询阶段所做的是把原始记录保存好、把来源说明清楚,避免因设备更换或账号注销导致无法核对。
四、转账记录的提交:完整流水与事项对应
转账记录能证明资金往来,但是否能证明侵权、损失或某一交易背景,还要看它与聊天记录、订单、合同、平台页面之间能否对应。提交时建议从银行或支付平台导出完整交易记录,而不是只提供一张金额截图。完整记录通常应能看出付款方、收款方、交易时间、金额、订单号或交易单号、交易摘要和账号信息;不同银行、支付平台的页面字段不同,以实际导出内容为准。
多笔转账可以制作对照表,按同一维度并列整理:日期、金额、付款账户、收款账户、对应聊天记录页码、对应订单或侵权内容、凭证页码。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核对者看出每一笔款项与哪一事项相关,而不是把所有转账笼统称为“损失”。对与争议无关的敏感信息,可以在律师指导下脱敏,但建议保留交易时间、金额、收付款主体和订单号等关键字段,避免涂改后无法与原始流水核对。
如果争议发生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这条规定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是要求咨询者按某种形式提交聊天记录;它可以用于理解平台或经营者持有的原始合同、交易记录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咨询者一侧仍应保存自己能够取得的流水、回单和订单页面。
五、核对顺序、常见误区和费用边界
核对时可以先做“三对应”:主体对应,即聊天账号、收款账户、平台发布账号是否指向同一主体或同一关系;期间对应,即侵权内容发布、双方沟通、转账发生是否处于同一时间段;事项对应,即某一笔转账、某一段聊天是否对应同一商品、服务、合作或其他具体事项。三对应完成后再区分原件、原始载体和复制件,把不能对应的材料单独列出,说明还需核实什么。
常见误区包括:只带截图不带原始设备;聊天记录只保留对方一句话,缺少前后文;转账记录只显示金额,不显示收付款主体和订单号;把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当成起诉材料,或把起诉材料当成平台投诉格式;对截图进行裁剪、拼接或过度打码,导致关键时间、账号无法辨认。上述做法不一定导致材料当然无效,但会增加核对难度,咨询时应如实说明材料形成和保存过程。
费用方面,律师咨询费、代理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电子数据固定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是否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约定中明确;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相应机构按规定收取,具体金额需向收费机构和受理机关核对。现有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宜预设具体金额。
六、法律依据的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是责任判断的基础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则直接涉及通知应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以及平台接到通知后的转送、必要措施和错误通知责任。引用这些规则时,应结合具体行为、平台角色和通知经过,不能仅凭“内容在网上出现”就得出责任结论。
在天津准备网络侵权咨询材料,重点是把身份、侵权内容、平台通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损失材料按同一事项串起来。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先保留原始载体、制作完整复制件并附来源说明;是否需要进一步公证、鉴定或按诉讼要求提交,需根据后续程序和受理机关要求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现有材料的分组、缺项和下一步核对方向继续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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